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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程序?
  • A 考試院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 B 公路監理機關與汽車修理廠締結汽車委託檢驗契約
  • C 警察機關於轄區內進行巡邏
  • D 建築主管機關處理人民對拆除違建疏失提出之舉發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有些行為是為了『做出法律上的決定』(例如發給執照或訂定規則),而有些行為僅是單純『物理上的動作』(例如清運垃圾或街頭巡查)。對於後者這類『單純動手做』且不直接涉及法律權利義務變動的行為,是否還有必要依照嚴謹的法律『議事或決策程序』來進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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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你精準挑出了不屬於行政程序法規範的選項,觀念十分清晰。

行政程序之界定與事實行為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本題中的選項(A)、(B)、(D)皆明確落於前述法定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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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之定義範圍
💡 行政程序法定義之程序限於特定六類法律效果行為。
比較維度 行政程序 (APA §2) VS 事實行為 (如巡邏)
法律定義 作成法律效果之過程 單純物理性的執行動作
範疇舉例 行政處分、行政契約 警察巡邏、垃圾清運
法律效果 直接發生權利義務變動 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
程序法規範 受行政程序法具體拘束 僅受一般法律原則約束
💬行政程序法第2條採列舉定義,不包含無法律效果的事實行為。
🧠 記憶技巧:程序六類:處分契約、法規計畫、指導陳情。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機關的所有活動」都是行政程序,但「事實行為」不在此列。
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 行政處分之要件 行政契約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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