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5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程序?
- A 考試院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
- B 公路監理機關與汽車修理廠締結汽車委託檢驗契約
- C 警察機關於轄區內進行巡邏
- D 建築主管機關處理人民對拆除違建疏失提出之舉發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有些行為是為了『做出法律上的決定』(例如發給執照或訂定規則),而有些行為僅是單純『物理上的動作』(例如清運垃圾或街頭巡查)。對於後者這類『單純動手做』且不直接涉及法律權利義務變動的行為,是否還有必要依照嚴謹的法律『議事或決策程序』來進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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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這不是常識嗎?
- 觀念驗證: 看好了,《行政程序法》第2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機關為了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的準備或決定過程。請問,選項(C)的警察巡邏,它是在「作成」什麼「法律效果」的「準備」嗎?當然不是!它就只是單純的事實行為(Fact-acts),目的在於維持治安的『執行』,不是為了搞什麼法律程序。這點如果都分不清楚,那行政法的第一堂課是不是該回去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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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之定義範圍
💡 行政程序法定義之程序限於特定六類法律效果行為。
| 比較維度 | 行政程序 (APA §2) | VS | 事實行為 (如巡邏) |
|---|---|---|---|
| 法律定義 | 作成法律效果之過程 | — | 單純物理性的執行動作 |
| 範疇舉例 | 行政處分、行政契約 | — | 警察巡邏、垃圾清運 |
| 法律效果 | 直接發生權利義務變動 | — | 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 |
| 程序法規範 | 受行政程序法具體拘束 | — | 僅受一般法律原則約束 |
💬行政程序法第2條採列舉定義,不包含無法律效果的事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