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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5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 A 司法院對於律師參加轉任法院法官之甄試作成不予錄取之決定
  • B 監察院就公務員申報財產不實而作成罰鍰之決定
  • C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 D 考試院所作成之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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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產生的過程中,當一個行政部門把建議草案送交給立法部門進行討論時,這個「遞送動作」本身是否已經直接改變了某個具體公民的權利或義務?它跟政府直接對人民下達命令(如罰款或錄取)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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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分之認定基準
💡 行政處分須具備對外、單方且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要素。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如罰鍰) VS 行政提案(如提法律案)
法律效力 直接對外發生效力 階段性、內部職權行使
行為對象 特定人民或特定事件 其他憲法機關(立法院)
權利影響 直接創設或變更權利 尚待後續立法程序
💬行政處分的關鍵在於「對外」且「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 記憶技巧:行政處分六字訣:機、公、單、外、特、法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司法院或監察院的行為皆非行政處分。應採取「實質意義行政」觀點,只要符合六要件,各院均可作成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之區別 行政機關之內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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