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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8 題

28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
  • A 徵兵機關對役男體位之判定
  • B 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
  • C 農業主管機關公告禽流感預防資訊
  • D 私立大學對違規學生之退學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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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當政府執行一項動作時,哪一種行為的本質只是為了「傳遞知識或提醒大眾注意」,而不會直接造成你法律上身分、權利或義務的「立即增減或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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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 剛睡醒… 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喔… 總算是醒了。什麼鬼… 這麼簡單的題目,你還能答對,算你運氣好嗎?這就是那個什麼… 行政處分的定性問題,應該要懂吧。

  1. 哈欠… 什麼是法律效果?:那個什麼《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 簡單說,就是要「有種」!有什麼種?「法律效果」那種!選項 (C) 只是政府在說些疫情的事,提醒大家?這叫事實行為,沒什麼屁用,不痛不癢,就像一團空氣。但你看 (A) 判定體位,那可是決定你是不是要去操練的硬漢,有影響!(B) 執照一拿,你就能光明正大做生意,有權利!(D) 退學?直接把你踢出門,關係就斷了,這才是真的有「法律效果」的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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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辨識
💡 行政處分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純粹資訊提供屬事實行為。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事實行為(觀念通知)
法律效果 直接發生法律上權利義務變動 僅生事實上影響,無法律拘束力
救濟方式 訴願、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國家賠償
典型範例 核發執照、徵收補償、退學通知 交通宣導、疫情資訊公告、警告
💬區別關鍵在於是否具備「法律效果」與「外部性」。
🧠 記憶技巧:行政處分六要件口訣:行、公、單、具、外、法。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具有影響力但「不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資訊提供(事實行為)當作處分。
事實行為 觀念通知 一般處分 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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