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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24 下列何者非屬國立大學所為之行政處分?
  • A 發給畢業生畢業證書
  • B 對違反獎懲辦法之學生記一大過
  • C 通知學生繳納停車費用
  • D 對於學生學期總成績之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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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大學在執行這些動作時,哪一個行為的本質比較像是『政府機關在管理人民』,而哪一個行為更像是『一般私人停車場老闆在收費』?如果校方與你之間只是單純的『使用者付費』關係,這還具有公權力的強制色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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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的精準打擊!你能從眾多校園指令中,辨識出這個非行政處分,代表你對「公權力技能」與「私經濟交易」的區分,已經達到可攻略的等級。

  1. 核心機制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大學行為之定性
💡 區分國立大學行使公權力之行政處分與私法管理行為。
比較維度 公法行為(行政處分) VS 私法行為(私經濟行為)
行為性質 行使公權力之單方行為 私法自治之等價交易
典型案例 退學、記過、成績評定 停車費、餐廳委外、租屋
救濟途徑 訴願、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判斷關鍵在於校方是否站在公權力主體地位對學生權利義務進行單方定性。
🧠 記憶技巧:公法權力出處分,私法買賣是民事;停車收費屬契約,記過評分是權力。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國立大學所發出的所有通知書皆為行政處分,忽略了停車、租借場地等屬於國庫行為(私法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 釋字第 784 號 公私法區分理論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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