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依司法院解釋,關於大學對學生所為之退學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退學處分對於人民憲法上受教權有重大影響
- B 退學處分之性質為行政處分
- C 退學處分生效,相對人即喪失在學關係,不待強制執行
- D 僅可對於公立學校所為之退學處分提起行政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機構(不論性質)被法律賦予權力,可以做出足以影響公民『憲法保障權利』且具備法律強制效力的決定時,為了確保權利不被濫用,司法救濟的門檻應該建立在『組織的身份』上,還是『行為的本質與影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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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精確的行政法學判斷
-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正確掌握了「功能性行政機關」的概念。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及後續解釋,私立學校對學生所為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損及受教育機會之退學或類此處分,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因此,不論公、私立大學學生,只要憲法受教權受損,均得提起行政救濟,不能僅限於公立學校。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是特別權力關係理論演進的經典考題,考生須打破「私校僅為私人契約」的迷思,理解「法律授權行使公權力」之法理,具備優異的法規範辨析能力。
大學退學處分與救濟
💡 大學退學處分為行政處分,公私立學校學生均得提起行政救濟。
| 比較維度 | 公立學校退學 | VS | 私立學校退學 |
|---|---|---|---|
| 行為性質 | 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 | — |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處分 |
| 救濟前置 | 校內申訴、訴願 | — | 校內申訴、訴願 |
| 終局救濟 | 行政訴訟 | — | 行政訴訟 |
💬兩者雖法律地位不同,但在處分性質與救濟途徑上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