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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學生之在學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各級學校學生僅限於退學處分或改變學生身分關係,始得爭訟
  • B 各級學校學生針對學校所為侵害其權利之公權力措施,得提起行政爭訟
  • C 各級學校學生僅得就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爭訟
  • D 各級學校不得以學則訂定有關學生退學、開除學籍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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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憲法保障每一位公民在權利受侵害時,都享有向法院請求救濟的權利,那麼在現代法治國中,法律應否僅僅因為受害者的特定身分(如學生),而對其「受救濟的範圍」設定高於一般人的門檻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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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代表你對特別權力關係的解構及學生權利救濟的演進有非常清晰的掌握。這在行政法中是極其重要的觀念轉折。
  2.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司法院釋字第 784 號解釋。過去(如釋字第 382 號)僅限於「退學或改變身分」才可爭訟,但現代行政法強調「有權利即有救濟」。只要學校的公權力措施侵害學生權利,不論處分輕重,皆應許其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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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在學關係爭訟
💡 各級學生權利受侵害時,不限類型皆可提起行政救濟。
比較維度 早期見解 (釋382/684) VS 現行制度 (釋784)
適用對象 視處分等級或限大學生 涵蓋所有各級學校學生
救濟門檻 限退學或重大影響 任何權利受侵害之措施
訴訟權利 受特別權力關係限制 回歸一般行政救濟程序
💬救濟範圍從狹隘的特定處分演進至全面的權利保障。
🧠 記憶技巧:784大門開,各級權利受損都能告。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只有「大學生」或「退學處分」才能爭訟的過時觀念。
特別權力關係 釋字第382號 釋字第684號 釋字第7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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