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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8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法律關係與行政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役男體位之判定對役男無憲法上權利之重大影響,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B 受羈押被告僅能針對看守所之處遇提出申訴,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C 大學生受退學以外之處分,只要侵害基本權利,皆得提起行政訴訟
  • D 軍人申請續服現役未受允准,屬於特別權力關係之範圍,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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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原則下,如果一個人受到的行政行為確實侵害了其基本權利,我們應該僅因為他在組織內的「身分關係」就剝奪他尋求法院審判的機會嗎?判斷能否救濟的標準,應該是看「身分是否變動」,還是看「基本權利是否實質受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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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特別權力關係的解構。過去大法官釋字第 382 號認為學生受退學或類此、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及受教育機會之處分時,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但釋字第 684 號進一步突破,強調只要學校處分侵害學生基本權利(如受教育權、言論自由),即便非退學處分,亦得提起行政救濟。這體現了「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精神。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整合了役男(釋 459)、被告(釋 653)、學生與軍人(釋 430)四個領域的釋憲演進,具高度鑑別度,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別傳統理論與現行實務的重大轉變。
📝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 逐步揚棄特別權力關係,只要權利受損即可提起救濟。
比較維度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 VS 現行實務見解
救濟門檻 限於喪失身分之處分 侵害基本權即可救濟
救濟管道 僅限於內部申訴 得提起外部行政訴訟
代表釋字 釋字第187、382號 釋字第684、785號
💬從「身分處分說」演進至「基本權侵害說」,全面落實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
🧠 記憶技巧:有權利必有救濟,身份不再是擋箭牌(學生、公務員、受刑人通通告起來)。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有「喪失身分」(如退學、免職)才能救濟,此為舊釋字382之過時觀念。
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 大學自治 行政處分之定性 公務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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