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8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法律關係與行政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役男體位之判定對役男無憲法上權利之重大影響,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B 受羈押被告僅能針對看守所之處遇提出申訴,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C 大學生受退學以外之處分,只要侵害基本權利,皆得提起行政訴訟
- D 軍人申請續服現役未受允准,屬於特別權力關係之範圍,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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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原則下,如果一個人受到的行政行為確實侵害了其基本權利,我們應該僅因為他在組織內的「身分關係」就剝奪他尋求法院審判的機會嗎?判斷能否救濟的標準,應該是看「身分是否變動」,還是看「基本權利是否實質受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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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特別權力關係的解構。過去大法官釋字第 382 號認為學生受退學或類此、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及受教育機會之處分時,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但釋字第 684 號進一步突破,強調只要學校處分侵害學生基本權利(如受教育權、言論自由),即便非退學處分,亦得提起行政救濟。這體現了「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精神。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整合了役男(釋 459)、被告(釋 653)、學生與軍人(釋 430)四個領域的釋憲演進,具高度鑑別度,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別傳統理論與現行實務的重大轉變。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 逐步揚棄特別權力關係,只要權利受損即可提起救濟。
| 比較維度 |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 | VS | 現行實務見解 |
|---|---|---|---|
| 救濟門檻 | 限於喪失身分之處分 | — | 侵害基本權即可救濟 |
| 救濟管道 | 僅限於內部申訴 | — | 得提起外部行政訴訟 |
| 代表釋字 | 釋字第187、382號 | — | 釋字第684、785號 |
💬從「身分處分說」演進至「基本權侵害說」,全面落實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