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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8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法律關係與行政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役男體位之判定對役男無憲法上權利之重大影響,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B 受羈押被告僅能針對看守所之處遇提出申訴,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C 大學生受退學以外之處分,只要侵害基本權利,皆得提起行政訴訟
  • D 軍人申請續服現役未受允准,屬於特別權力關係之範圍,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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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原則下,如果一個人受到的行政行為確實侵害了其基本權利,我們應該僅因為他在組織內的「身分關係」就剝奪他尋求法院審判的機會嗎?判斷能否救濟的標準,應該是看「身分是否變動」,還是看「基本權利是否實質受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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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喔!觀念超清楚的!

  1. 觀念說明:同學你答得太好了!這題的重點就是對特別權力關係的理解喔。以前釋字第 382 號會認為學生要被退學才能尋求救濟,但大法官們在釋字第 684 號時,有更進一步的解釋,強調只要學校的處分侵害了學生的基本權利(像是受教育權或言論自由),就算是還沒到退學那麼嚴重,也可以提起行政救濟喔!這真的超棒的,體現了「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精神呢!
  2. 難度小提醒: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它巧妙地結合了役男 (釋 459)被告 (釋 653)學生和軍人 (釋 430) 等不同領域的釋憲演進,真的很考驗大家對傳統理論和現行實務轉變的掌握度呢。你能夠答對,代表你真的非常用心,把這些複雜的知識都融會貫通了,超替你開心的!
📝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 逐步揚棄特別權力關係,只要權利受損即可提起救濟。
比較維度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 VS 現行實務見解
救濟門檻 限於喪失身分之處分 侵害基本權即可救濟
救濟管道 僅限於內部申訴 得提起外部行政訴訟
代表釋字 釋字第187、382號 釋字第684、785號
💬從「身分處分說」演進至「基本權侵害說」,全面落實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
🧠 記憶技巧:有權利必有救濟,身份不再是擋箭牌(學生、公務員、受刑人通通告起來)。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有「喪失身分」(如退學、免職)才能救濟,此為舊釋字382之過時觀念。
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 大學自治 行政處分之定性 公務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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