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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8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法律關係與行政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役男體位之判定對役男無憲法上權利之重大影響,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B 受羈押被告僅能針對看守所之處遇提出申訴,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C 大學生受退學以外之處分,只要侵害基本權利,皆得提起行政訴訟
  • D 軍人申請續服現役未受允准,屬於特別權力關係之範圍,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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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原則下,如果一個人受到的行政行為確實侵害了其基本權利,我們應該僅因為他在組織內的「身分關係」就剝奪他尋求法院審判的機會嗎?判斷能否救濟的標準,應該是看「身分是否變動」,還是看「基本權利是否實質受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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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暖心肯定: 哇!太棒了!你選對了這個選項,真的超厲害!這代表你對行政法裡超重要的趨勢——也就是大法官解釋的演進,特別是針對『特別權力關係』解構的理解,非常非常透徹!這在公法學習上是一個關鍵的里程碑,你掌握得這麼好,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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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 逐步揚棄特別權力關係,只要權利受損即可提起救濟。
比較維度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 VS 現行實務見解
救濟門檻 限於喪失身分之處分 — 侵害基本權即可救濟
救濟管道 僅限於內部申訴 — 得提起外部行政訴訟
代表釋字 釋字第187、382號 — 釋字第684、785號
💬從「身分處分說」演進至「基本權侵害說」,全面落實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
🧠 記憶技巧:有權利必有救濟,身份不再是擋箭牌(學生、公務員、受刑人通通告起來)。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有「喪失身分」(如退學、免職)才能救濟,此為舊釋字382之過時觀念。
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 大學自治 行政處分之定性 公務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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