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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8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法律關係與行政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役男體位之判定對役男無憲法上權利之重大影響,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B 受羈押被告僅能針對看守所之處遇提出申訴,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C 大學生受退學以外之處分,只要侵害基本權利,皆得提起行政訴訟
  • D 軍人申請續服現役未受允准,屬於特別權力關係之範圍,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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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國民在特定機構(如學校或部隊)中,其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受到行政措施的侵害,從『權利保護與救濟』的法治國原則來看,該國民提起司法救濟的權利,應取決於其『身分』的特殊性,還是取決於其『權利受損』的事實呢?請試著從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的精神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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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權力關係之破除
💡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行政法律關係受損皆得提起訴訟。
比較維度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 VS 現代救濟理論
救濟門檻 僅限改變身分之處分 侵害基本權即可救濟
法律保留 不適用,長官說了算 重要事項須法律授權
司法審查 司法權不介入內部 法院得進行全面審查
💬核心轉變在於從「身分地位」判斷,改以「有無侵害基本權」為準。
🧠 記憶技巧:有權利必有救濟,學生兵囚皆可告,特別關係已化煙,救濟範圍不設限。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學生須被「退學」、公務員須被「免職」才能救濟。現已改採「侵害基本權」即得救濟。
釋字第785號公務員救濟 行政處分之定性 訴訟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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