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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依司法院解釋,關於公務人員權利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對於公務人員不當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不得提起行政訴訟之救濟
  • B 公務人員僅受服公職權之基本權利保障
  • C 公務人員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得依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不因其身分而異其保障
  • D 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之公務人員,亦應享有與一般公務人員相同之服勤時間與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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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憲法保障所有人民在權利受損時皆有權請求法院救濟,那麼『公務人員』在法律本質上是否也具備獨立的公民身分?當公權力的行為實質影響了公務員的個人基本權時,單純的『身分標籤』是否應成為阻斷司法審查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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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讓公務員的權利不再孤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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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權利救濟
💡 廢止特別權力關係,公務員權利受損時得依性質提起行政訴訟。
比較維度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 VS 現代救濟制度(釋字785)
救濟門檻 限於改變身分之處分 視權利侵害性質而定
基本權地位 概括性拋棄或限制 受完整基本權保障
司法審查 司法不介入內部事務 得提起相應行政訴訟
💬公務員救濟由「身分區別」轉向「權利侵害性質」之實質保障。
🧠 記憶技巧:釋字七八五,救濟不設限;身分非藉口,法院全面保。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管理措施」僅能申訴而絕對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現行實務已打破此限制。
特別權力關係之演進 釋字第 785 號 行政訴訟法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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