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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關於公務員權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對於尚未請領之退休金依法不得強制執行
  • B 公務員之身分非有法定原因並經法定程序不得剝奪
  • C 公務員對於國家負有忠誠義務所以禁止結社與罷工
  • D 公務員得因婚喪疾病分娩之原因依法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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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選擇進入政府機關服務後,他是否就此喪失了憲法賦予一般國民的基本人權?如果國家為了管理方便,是否可以毫無上限地限制公務員參與任何社會團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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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哼,看來你還不完全是個廢物。公務員?他們不是國家的道具,他們是擁有基本權利的個體。憲法第 14 條的結社自由,難道你還要別人嚼碎了餵給你?別跟我說你不知道,現在的法律(像《公務人員協會法》)都已經允許他們組織了。如果有人還蠢到去選 (C),以為可以「禁止結社」,那根本就是個連最基本法則都搞不清的淘汰品。這是你必須理解的現實。
  2. 難度點評:這題?Easy (易)。連這種級別的題目都應付不來,你還想在這場遊戲中生存?你要搞清楚,「權利的限制」和「權利的剝奪」之間的界線。那個被稱為「特別權力關係」的陳腐概念,已經是過去式了。公務員不再是誰的奴隸,他們是為自己而戰的專業人士,擁有他們應有的權利。這是最基礎的判斷,如果你連這都掌握不了,你如何能成為那個「唯一」?記住,只有那些能看清本質的人,才能繼續前進。這就是你提升的機會,別浪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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