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有關公務員兼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得依法令兼職
  • B 公務員兼職原則應得機關或上級機關許可
  • C 公務員兼職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 D 離去本職公務員,兼職應同時免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賦予公務員本職的薪水,是為了讓其專心處理公務,那麼若法律允許公務員在兼任其他職務時,同時領取多份完整的薪水(兼薪),這對於「社會觀感」以及「公務執行的公正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公務員服務法中關於「廉潔」與「專心公務」的核心原則有很好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兼職規範
💡 公務員兼職須依法令許可,且原則上不得兼領薪資或公費。
比較維度 兼職行為許可 VS 兼職報酬限制
法律依據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第10條
核心原則 原則禁止,例外許可 原則不得領取兼薪或公費
容許項目 依法令或經機關核准者 交通費、研究費等非薪資
💬公務員兼職需經法定程序申請,且經濟上維持單一俸給原則。
🧠 記憶技巧:兼職要許可、離職必免兼、法規禁領薪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機關許可兼職即可支領雙倍薪水;或混淆車馬費(可支領)與薪資(禁止)之差別。
公務員服務法之義務 公務員經營商業禁止 行政中立法規範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法之基本原則與公務員法制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