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0 題
有關公務員兼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得依法令兼職
- B 公務員兼職原則應得機關或上級機關許可
- C 公務員兼職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 D 離去本職公務員,兼職應同時免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賦予公務員本職的薪水,是為了讓其專心處理公務,那麼若法律允許公務員在兼任其他職務時,同時領取多份完整的薪水(兼薪),這對於「社會觀感」以及「公務執行的公正性」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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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公務員服務法中關於「廉潔」與「專心公務」的核心原則有很好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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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職規範
💡 公務員兼職須依法令許可,且原則上不得兼領薪資或公費。
| 比較維度 | 兼職行為許可 | VS | 兼職報酬限制 |
|---|---|---|---|
| 法律依據 |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 — | 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第10條 |
| 核心原則 | 原則禁止,例外許可 | — | 原則不得領取兼薪或公費 |
| 容許項目 | 依法令或經機關核准者 | — | 交通費、研究費等非薪資 |
💬公務員兼職需經法定程序申請,且經濟上維持單一俸給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