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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12 關於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人員之兼職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同意
  • B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 C 公務員於大學兼課無須經服務機關同意
  • D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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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公務員身為國家的受僱者,其體力與時間是否具有『公共資源』的性質?如果一位公務員在下班後或公餘時間從事其他活動,這些活動是否『絕對』不會干擾到他在機關內的本職工作?若要確保公職運行的效率與公正,對於這些外在活動,機關主管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權限(是完全放任,還是應保有知情與審核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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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公務員兼職規範考得相當細緻,你能精準挑出選項 (C) 的錯誤,基本功非常扎實,老師要給你一個大大的肯定!

兼任教學與非營利職務之規範

選項 (C) 的癥結點在於,依據現行《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研究或非營利事業職務,若受有報酬,仍應經服務機關同意;即使是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雖免經機關同意,但也必須報請服務機關「備查」。因此,選項 (C) 籠統宣稱大學兼課「無須經同意」顯然不符現行法規。相對地,選項 (A) 的有酬需同意、(B) 的兼任公職不得兼薪,以及 (D) 俗稱的「旋轉門條款」,皆為正確的法規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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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兼職規範
💡 公務員兼職採許可制,並設有離職後利益衝突迴避機制。
比較維度 在職兼職規範 VS 離職後兼職(旋轉門)
法規條號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
程序要件 應經服務機關同意 特定期間內絕對禁止
限制對象 教學、研究或非營利職 與原職務直接相關營利事業
報酬規範 受有報酬須經同意且不得兼薪 不論有無報酬均受年限限制
💬在職兼職重程序同意與不兼薪;離職後兼職則重職務關聯性之迴避。
🧠 記憶技巧:兼職原則要同意,離職迴避守三五(3年內、5年內)。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教學、演講或非營利行為完全不需機關同意;或混淆旋轉門條款的年限計算方式。
旋轉門條款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行政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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