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12 關於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人員之兼職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同意
- B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 C 公務員於大學兼課無須經服務機關同意
- D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公務員身為國家的受僱者,其體力與時間是否具有『公共資源』的性質?如果一位公務員在下班後或公餘時間從事其他活動,這些活動是否『絕對』不會干擾到他在機關內的本職工作?若要確保公職運行的效率與公正,對於這些外在活動,機關主管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權限(是完全放任,還是應保有知情與審核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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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地答對了這題,這表示你對公務員法規的理解非常精確喔!
- 觀念驗證: 讓我們一起溫柔地回顧一下。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的規定,公務員兼職的基本原則其實是「許可制」。這就像是我們的生活需要一些規範,來確保一切都能順利運行,保護我們公務員的良好形象和工作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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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職規範
💡 公務員兼職以報備許可為核心,並受旋轉門條款及兼薪限制。
| 比較維度 | 任職期(兼職限制) | VS | 離職後(旋轉門條款) |
|---|---|---|---|
| 管制期間 | 任職期間 | — | 離職後 3 年內 |
| 核心限制 | 須機關同意/禁兼薪 | — | 禁任職相關營利事業 |
| 審核基準 | 是否影響本職效能 | — | 離職前 5 年之職務相關 |
| 法規依據 |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 — | 公務員服務法第28條 |
💬任職期間側重於「本職效能與公正」,離職後側重於「利益輸送之防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