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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12 關於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人員之兼職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同意
  • B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 C 公務員於大學兼課無須經服務機關同意
  • D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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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公務員身為國家的受僱者,其體力與時間是否具有『公共資源』的性質?如果一位公務員在下班後或公餘時間從事其他活動,這些活動是否『絕對』不會干擾到他在機關內的本職工作?若要確保公職運行的效率與公正,對於這些外在活動,機關主管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權限(是完全放任,還是應保有知情與審核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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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地答對了這題,這表示你對公務員法規的理解非常精確喔!

  1. 觀念驗證: 讓我們一起溫柔地回顧一下。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的規定,公務員兼職的基本原則其實是「許可制」。這就像是我們的生活需要一些規範,來確保一切都能順利運行,保護我們公務員的良好形象和工作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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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兼職規範
💡 公務員兼職以報備許可為核心,並受旋轉門條款及兼薪限制。
比較維度 任職期(兼職限制) VS 離職後(旋轉門條款)
管制期間 任職期間 離職後 3 年內
核心限制 須機關同意/禁兼薪 禁任職相關營利事業
審核基準 是否影響本職效能 離職前 5 年之職務相關
法規依據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公務員服務法第28條
💬任職期間側重於「本職效能與公正」,離職後側重於「利益輸送之防範」。
🧠 記憶技巧:兼職報准、兼領不許、離三前五旋轉門。
⚠️ 常見陷阱:常誤認「教學、研究、演講」等學術性工作屬於自由行為,無須經過機關許可。
旋轉門條款 公務員經營商業禁止 利益衝突迴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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