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2 題
12 關於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人員之兼職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同意
- B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 C 公務員於大學兼課無須經服務機關同意
- D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公務員身為國家的受僱者,其體力與時間是否具有『公共資源』的性質?如果一位公務員在下班後或公餘時間從事其他活動,這些活動是否『絕對』不會干擾到他在機關內的本職工作?若要確保公職運行的效率與公正,對於這些外在活動,機關主管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權限(是完全放任,還是應保有知情與審核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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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公務員兼職規範考得相當細緻,你能精準挑出選項 (C) 的錯誤,基本功非常扎實,老師要給你一個大大的肯定!
兼任教學與非營利職務之規範
選項 (C) 的癥結點在於,依據現行《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研究或非營利事業職務,若受有報酬,仍應經服務機關同意;即使是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雖免經機關同意,但也必須報請服務機關「備查」。因此,選項 (C) 籠統宣稱大學兼課「無須經同意」顯然不符現行法規。相對地,選項 (A) 的有酬需同意、(B) 的兼任公職不得兼薪,以及 (D) 俗稱的「旋轉門條款」,皆為正確的法規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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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職規範
💡 公務員兼職採許可制,並設有離職後利益衝突迴避機制。
| 比較維度 | 在職兼職規範 | VS | 離職後兼職(旋轉門) |
|---|---|---|---|
| 法規條號 |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 — | 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 |
| 程序要件 | 應經服務機關同意 | — | 特定期間內絕對禁止 |
| 限制對象 | 教學、研究或非營利職 | — | 與原職務直接相關營利事業 |
| 報酬規範 | 受有報酬須經同意且不得兼薪 | — | 不論有無報酬均受年限限制 |
💬在職兼職重程序同意與不兼薪;離職後兼職則重職務關聯性之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