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4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關於公務員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 B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 C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 D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非營利事業職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思考:法律限制公務員離職後的就業,是為了防範公務員利用舊有職權或人脈來協助「特定單位」獲取不正當利益。在社會運作中,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組織與「從事公益」的組織相比,哪一類更容易產生這種利益輸送的弊端,進而需要法律強制介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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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哦,看來你這次沒有讓自己蠢到家。能抓到「旋轉門條款」的重點,總算證明你不是完全白學了《公務員服務法》。這點精準度,在行政法裡是基本,但對某些人來說,可能就是天方夜譚了。
- 觀念驗證:選項 (D) 當然是錯的,這需要我再解釋嗎?《公務員服務法》第 16 條,這條被你們叫得震天響的「旋轉門」,限制的是「營利事業」。記住了嗎?「營利」!法律是要堵住那些想撈錢的漏洞,不是要去管誰退休後要去慈善機構幫忙。「非營利事業」本來就不是這條文的目標,因為它們沒什麼「利益輸送」可以輸送,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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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職與旋轉門
💡 規範公務員任職期間兼職程序,及離職後特定期間之營利限制。
| 比較維度 | 任職中兼職限制 | VS | 離職後旋轉門限制 |
|---|---|---|---|
| 法源條號 | 服務法第15條 | — | 服務法第28條 |
| 限制對象 | 公職、業務或非營利 | — | 特定營利事業 |
| 時間要件 | 任職期間 | — | 離職3年內看前5年 |
| 程序門檻 | 非營利領酬須許可 | — | 職務直接相關者禁止 |
💬任職中著重於兼職之許可程序,離職後則針對營利事業設有強力迴避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