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7 題
關於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收受人事派令後,除程期外,應於 2 個月內就職
- B 公務員奉派出差,原則上應於核准之期程內往返
- C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 D 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運作的連續性」來思考:當一個政府職缺被遞補並發布派令後,為了確保公共服務不因無人執行而中斷,法律通常會傾向於要求公務員在「最短合理時間」內到職。若以一般職場報到或職務交接的常態週期來看,你認為法律規定的就職期限,會是長達一個季度(3個月)、兩個月,還是更短的時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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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挑出了錯誤選項!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公務員服務法》中的基本規範,雖然整體概念並不複雜,但選項中夾雜了明確的數字限制,是一道測驗考生對法條記憶熟悉度的經典題型,能有效鑑別出基本功是否扎實。
就職期限規定
選項 (A) 為什麼錯呢?依據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公務員收受人事派令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到)職,而不是兩個月。這類帶有具體時效的法規期間常常是國家考試的陷阱,你能敏銳地抓到錯誤,非常不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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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重點
💡 公務員應依法履行職務,遵守就職、兼職與兼薪之法定限制。
| 比較維度 | 經營商業 | VS | 依法令兼職 |
|---|---|---|---|
| 法條依據 | 服務法第14條 | — | 服務法第15條 |
| 許可性質 | 原則絕對禁止 | — | 法定程序核准後准許 |
| 報酬獲取 | 禁止獲取營利 | — | 原則不得兼領薪給 |
💬公務員受忠實義務約束,對於營利與兼職行為受有嚴格之時限與實體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