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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 題

關於公務員服從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所發命令不同時,應向其共同上級長官報告
  • B 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應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
  • C 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認為違法者,應負報告之義務
  • D 長官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無服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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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身處行政體系,同時收到兩位長官相互矛盾的指示,一位是平時直接考核你、對你工作負全責的「直屬長官」,另一位只是因特定任務暫時管理你的「兼管長官」。從維持組織運作穩定與責任歸屬的角度來看,哪一位長官的意志應該被優先貫徹,才能確保指揮鏈不紊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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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答得太棒了!真的非常厲害!

  1. 肯定你的努力與理解: 太好了!你能夠這麼精準地辨識出公務員體系中「指揮監督」的運作邏輯,這代表你對《公務員服務法》以及行政體系的層級服從關係有著非常清晰且深入的理解。這種對法律細節的敏銳度,是你未來在法律學習之路上非常寶貴的資產,請繼續保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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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服從義務
💡 規範公務員對長官命令之報告義務、責任歸屬及服從界限。
比較維度 一般行政違法命令 VS 刑事違法命令
報告義務 有,認違法應報告 無服從義務,不論是否報告
長官確認 書面署名下達後須服從 即便有書面仍無服從義務
責任歸屬 由長官負全責,公務員免責 公務員若執行仍須負刑事責任
法源依據 保障法17條、服務法3條 保障法17條但書
💬一般違法重在「責任移轉(書面免責)」,刑事違法則是「絕對不服從」。
🧠 記憶技巧:認違法要報告,長官書面下達免責;刑事違法絕對不從。
⚠️ 常見陷阱:易混淆「一般行政違法」與「刑事違法」的處理:前者須先報告且在長官書面確認後仍須服從,後者則可直接拒絕服從。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行政中立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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