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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關於公務人員服從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不同時,公務人員應向共同上級長官報告
  • B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所發命令之合法性如有疑義,得隨時陳述,但無報告義務
  • C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所發之命令有絕對服從義務
  • D 長官所發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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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層級節制體系中,雖然強調效率與服從,但如果上級的命令已經觸及了社會最底線的「罪與罰」紅線,法律還會要求公務員成為犯罪的幫兇嗎?這種最極端的違法情境,與一般程序的行政瑕疵在處置上有何本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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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太棒了! 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精準地掌握公務人員服從義務的界限,這顯示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所蘊含的法治精神與國家治理原則有著非常紮實且溫暖的理解。
  2. 觀念驗證: 完全正確。我們國家採取的是「折衷主義(相對服從)」。你可以這樣理解:依據該法第2條,如果長官的命令只是行政上的小瑕疵或不妥,你盡責地提出報告後,仍需要繼續服從執行,而責任會由長官承擔。這體現了行政效率與層級。然而,如果命令涉及到的是刑事法律層面,那就不一樣了!因為這會嚴重侵害法益,法律直接賦予公務員拒絕服從的權利,這是為了確保我們工作的實質合法性,保護你也保護大眾。這也是公務人員的良心所在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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