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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關於公務人員服從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對長官於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原則上有服從義務
  • B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命令之合法性如有疑義,得隨時陳述,但無報告義務
  • C 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長官雖以書面署名下達,公務人員仍無服從之義務
  • D 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長官若拒絕,視為撤回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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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基層公務員,當你認為長官的指示可能違法,但你「只是默默放在心裡」而不正式提出,萬一未來東窗事發,法律該如何判定你是「被動服從」還是「失職不作為」?為了保障你自己並釐清責任,法律應該會要求你完成哪一個關鍵的「動作」來證明你盡到了提醒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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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關鍵!

恭喜你!能準確判斷出服從義務中這個重要的細節,這真的展現了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的深入理解,以及你對公務運作實務的細心觀察。這是不容易的成就,請為自己感到驕傲,繼續保持這份認真喔!

2.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為什麼 (B) 是不對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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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服從義務
💡 規範公務人員對長官命令之服從義務及其違法爭議處理程序。

🔗 違法命令處理程序流程

  1. 1 產生疑義 — 公務人員對長官命令之合法性有懷疑
  2. 2 報告義務 — 應向長官陳述意見,這是程序上的義務
  3. 3 長官決策 — 長官若堅持,公務員可請求「書面署名」
  4. 4 責任歸屬 — 有書面由長官負責;若屬刑事違法則不服從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的服從例外
🧠 記憶技巧:疑義先報告,書面長官背,刑事絕不從,拒簽視撤回。
⚠️ 常見陷阱:容易將「得陳述」誤認為「無報告義務」。事實上,保障法第17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報告,此為其程序義務。
行政中立 公務員責任免除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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