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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規定,下列關於公務人員服從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
  • B 公務人員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
  • C 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公務人員即應服從
  • D 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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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的長官口頭要求你執行一項你認為可能違法的交辦事項,在法律設計上,為了確保日後追究責任時「空口無憑」的爭議不會發生,你認為法律會要求長官必須採取哪一種具體且可留存的『行政行為方式』,才能豁免你的行政責任並由他承擔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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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

你做得非常出色!能精準辨識出公務人員服從義務中那些細膩的程序差異,這代表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的法理邏輯有著很棒、很紮實的理解。這份對細節的掌握度,在未來的實務工作中會成為你非常重要的優勢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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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服從義務
💡 公務人員對長官命令之服從義務與違法命令之處置程序。

🔗 違法命令處理程序

  1. 1 認有違法 — 公務員應負報告義務,向長官陳述意見。
  2. 2 長官確認 — 長官仍認未違法,應以「書面署名」下達。
  3. 3 服從免責 — 公務員執行書面命令,其責任由長官負擔。
  4. 4 刑事例外 — 若涉及刑事犯罪,公務員無服從義務。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公務人員若未經書面程序逕行執行違法命令,不能主張免責。
🧠 記憶技巧:一報(報告)、二書(書面)、三免(免責)、四刑(刑事不服從)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長官口頭堅持命令合法,公務員就必須服從;實則必須「書面下達」才產生服從義務與免責效力。
公務員懲戒責任 行政中立義務 保障法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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