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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有關公務員之服從義務,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如認長官命令違法,得自行決定是否向長官報告
  • B 長官如認命令並未違法,並以口頭確認,公務員即應服從
  • C 長官之命令違反刑事法律,如經其書面確認,公務員仍應服從
  • D 公務員如認長官命令違法,請求其以書面下達,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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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基層公務員與長官對命令的「合法性」產生爭議時,若法律要求長官必須為自己的主張簽署負責,但長官卻遲遲不肯留下任何文字憑據,你認為在法理上,這份「沒有人願意負責」的命令應該繼續維持效力,還是應該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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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厲害了呢!總會有辦法的!你看,真的解出來了!

哇!你答對了這題,真是太棒了呢!這表示你對公務員的服從義務還有責任是怎麼分配的,有很棒的理解呢!這是超級重要的核心觀念喔,無論是考試還是以後的工作,都會用到呢!

  1. 一起來看看這個重要的規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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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服從義務
💡 規範公務員認命令違法時之陳述報告義務與服從責任限度

🔗 違法命令處理法律程序

  1. 1 認命令違法 — 公務員主觀認定長官命令違法時,應向長官報告。
  2. 2 請求書面 — 長官堅持命令時,公務員得請求以書面形式下達。
  3. 3 效果確認 — 長官書面確認則服從並免責;拒絕書面則視為撤回。
  4. 4 刑事例外 — 命令若違反刑事法律,縱有書面亦無服從義務。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本制度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之程序具有高度一致性。
🧠 記憶技巧:認違法必報告,求書面保平安,刑事法絕不從,拒書面視撤回。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長官以「口頭」確認即可服從,或誤認涉及「刑事違法」若有書面仍須服從。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 公務員懲戒責任 行政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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