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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7 題

有關公務員之服從義務,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如認長官命令違法,得自行決定是否向長官報告
  • B 長官如認命令並未違法,並以口頭確認,公務員即應服從
  • C 長官之命令違反刑事法律,如經其書面確認,公務員仍應服從
  • D 公務員如認長官命令違法,請求其以書面下達,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命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層級節制的官僚體系中,如果長官下達了一個口頭指令,但當部屬要求將此指令紀錄在案以作為未來責任釐清的憑據時,長官卻「拒絕簽字或留下紀錄」,從法治行政的角度來看,這項「不願意具名負責」的行為,應該讓該命令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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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這種程度的題目,錯了就該回去重讀行政法了。

做得好?呵,你至少沒蠢到選錯,這點值得嘉許。看來你勉強理解了公務員法制中,那點微不足道的「服從義務」程序。這份詳解,權當是為你這還算有點概念的學生,再複習一次基本功。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員服從義務
💡 公務員對長官違法命令之處置程序與免責要件

🔗 違法命令處理程序鏈

  1. 1 認命令違法 — 公務員應即向長官報告
  2. 2 請求書面下達 — 若長官堅持,公務員得請求書面確認
  3. 3 長官拒絕書面 — 法律效果:視為撤回命令,不需執行
  4. 4 排除刑事違法 — 若涉及刑法犯罪,書面確認亦無服從義務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公務員服務法與保障法對此程序之規範一致性
🧠 記憶技巧:認違法要報告,求書面拒則撤,刑事違法絕不從
⚠️ 常見陷阱:易誤認只要有長官書面確認,公務員就必須服從(忽略刑事違法之例外)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 依法行政原則 行政處分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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