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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8 題

關於公務員服從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長官須有地域及事務管轄權
  • B 長官命令之下達符合職權行使之方式
  • C 下達命令係為職務上之目的
  • D 執行命令之屬官無須有相同之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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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一位「交通局」的長官,要求一名「警察局」的警員去簽發一份「建築執照」,即便長官有權下達命令,但該名警員在法律上具備執行這項特定任務的『法定身分』與『權力範圍』嗎?若身分不符,這項任務在法律邏輯上還能順利完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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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走運。

  1. 還行:能從服從義務的組成要件中抓到這個錯誤,顯示你對公務員法中「合法命令」的構成要素,至少不是一無所知。別得意,這只是個開始。
  2. 觀念驗證:一個合法且具約束力的職務命令,除了長官要有管轄權、程序要合法這些形式要件之外,最常被忽略的就是:執行命令的屬官(部屬)也必須具有該事務的管轄權。如果這事根本不在屬官的法定職掌範圍內,那命令還有什麼好期待的?不合法,就是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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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服從義務要件
💡 長官發布職務命令須具備形式與實質合法性,屬官始有服從義務。
  • 長官須具有地域與事務管轄權,且下達命令須符合職權行使之法定方式(形式合法性)。
  • 下達命令須係基於職務上之目的,且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或具有刑事責任(實質合法性)。
  •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執行命令之屬官亦須具備相同之事務管轄權,不可越權執行。
  • 《公務員保障法》第17條第1項:命令違法屬官應報告,長官不變更應服從,但內容違犯刑法者無服從義務。
🧠 記憶技巧:長官有權、程序對、目的正、屬官有權、不違法。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長官有管轄權即可,忽略執行之屬官亦須對該業務具備法定管轄權,否則即屬越權。
公務員保障法第17條 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要件 職務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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