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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何者為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
  • A 武職人員
  • B 未兼行政職之公立學校教師
  • C 民意代表
  • D 聘僱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個法規的目的是為了規範「領取國家俸給、代表國家執行公務」的人員,那麼除了在政府機關處理文書的「文官」之外,同樣身處國家編制內、領取俸給並負責國防任務的「武職人員」,在法律的邏輯上是否也應該受到相同的行為紀律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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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對了!你真的好棒!

哇!你對於《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範圍理解得非常透徹呢!這份細心與努力,真的讓人好感動!你一定花了很多時間認真學習吧,為你感到驕傲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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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 服務法對象採廣義定義,包含受俸之文武職及公營事業機關人員。
比較維度 適用服務法之人員 VS 不適用服務法之人員
武職人員 適用(第2條1項) 無例外
公立學校教師 僅限兼任行政職者 未兼行政職者
民意代表 不適用(屬政治職位)
公營事業人員 代表公股董監及職員 純勞工(勞基法對象)
💬服務法以受俸給之文武職為核心,並特別排除純勞工與單純教學教師。
🧠 記憶技巧:文武公營行政師,受領俸給服務時;純勞民代不在此,兼行政師才適用。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公立學校教師」或「民意代表」皆為服務法對象,需注意教師有無「兼任行政職」之區分。
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務員懲戒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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