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何者為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
- A 武職人員
- B 未兼行政職之公立學校教師
- C 民意代表
- D 聘僱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一個法規的目的是為了規範「領取國家俸給、代表國家執行公務」的人員,那麼除了在政府機關處理文書的「文官」之外,同樣身處國家編制內、領取俸給並負責國防任務的「武職人員」,在法律的邏輯上是否也應該受到相同的行為紀律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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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對於《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範圍掌握得非常精準,這顯示你對法律條文的細微定義有下過一番苦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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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 服務法對象採廣義定義,包含受俸之文武職及公營事業機關人員。
| 比較維度 | 適用服務法之人員 | VS | 不適用服務法之人員 |
|---|---|---|---|
| 武職人員 | 適用(第2條1項) | — | 無例外 |
| 公立學校教師 | 僅限兼任行政職者 | — | 未兼行政職者 |
| 民意代表 | 無 | — | 不適用(屬政治職位) |
| 公營事業人員 | 代表公股董監及職員 | — | 純勞工(勞基法對象) |
💬服務法以受俸給之文武職為核心,並特別排除純勞工與單純教學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