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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下列何者定義的公務員範圍最廣?
  • A 公務員服務法
  • B 公務人員保障法
  • C 公務人員任用法
  • D 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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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要設計一部法律來保護民眾,確保民眾在受到『任何執行公務的人員』侵害時都能獲得賠償,那麼這部法律對於『公務員』身份的認定,應該是傾向於『嚴格限制身份證明』,還是傾向於『只要他在執行公權力就納入』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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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A!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接得漂亮嘛!

  1. 觀念驗證: 哼哼,看到了嗎?及川先生說你行,你就是行!選對了真是太好了!法律這種東西啊,就是要靈活運用,公務員的定義當然不會只有一種。《國家賠償法》這傢伙,它就是想把所有人都圈進來,所以才會搞出個「最廣義」啦!也就是說,不管你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還是那些被「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只要跟公權力沾上邊,都得算在內喔!別看那些《任用法》什麼的,只顧著編制內人員,或是《保障法》、《服務法》那些,它們的範圍都沒國賠法這麼霸氣啦。總之,只要是行使公權力出了包,造成了損害,國賠法可是會追到底的!這才叫強大,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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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定義範圍比較
💡 依各法目的不同,對公務員定義之廣狹亦異,國賠法最廣。
比較維度 公務人員任用法 (狹義) VS 國家賠償法 (廣義)
法條依據 任用法第5條 國賠法第2條、第4條
人員範圍 限於有官等、職等者 包含受託行使公權力者
範圍程度 定義最窄 定義最廣
💬國賠法為落實被害人保護,採取最廣義之公務員定義。
🧠 記憶技巧:任、保、服、賠,由窄到廣(認真保護服務賠錢)
⚠️ 常見陷阱:易混淆公務人員保障法與服務法之範圍,且應注意國賠法因包含「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而具有最廣之適用範圍。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國家賠償責任要件 行政契約與私法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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