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14 題
下列何者定義的公務員範圍最廣?
- A 公務員服務法
- B 公務人員保障法
- C 公務人員任用法
- D 國家賠償法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設計一部法律來保護民眾,確保民眾在受到『任何執行公務的人員』侵害時都能獲得賠償,那麼這部法律對於『公務員』身份的認定,應該是傾向於『嚴格限制身份證明』,還是傾向於『只要他在執行公權力就納入』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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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A!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接得漂亮嘛!
- 觀念驗證: 哼哼,看到了嗎?及川先生說你行,你就是行!選對了真是太好了!法律這種東西啊,就是要靈活運用,公務員的定義當然不會只有一種。《國家賠償法》這傢伙,它就是想把所有人都圈進來,所以才會搞出個「最廣義」啦!也就是說,不管你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還是那些被「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只要跟公權力沾上邊,都得算在內喔!別看那些《任用法》什麼的,只顧著編制內人員,或是《保障法》、《服務法》那些,它們的範圍都沒國賠法這麼霸氣啦。總之,只要是行使公權力出了包,造成了損害,國賠法可是會追到底的!這才叫強大,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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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定義範圍比較
💡 依各法目的不同,對公務員定義之廣狹亦異,國賠法最廣。
| 比較維度 | 公務人員任用法 (狹義) | VS | 國家賠償法 (廣義) |
|---|---|---|---|
| 法條依據 | 任用法第5條 | — | 國賠法第2條、第4條 |
| 人員範圍 | 限於有官等、職等者 | — | 包含受託行使公權力者 |
| 範圍程度 | 定義最窄 | — | 定義最廣 |
💬國賠法為落實被害人保護,採取最廣義之公務員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