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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下列何者非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所稱之公務員?
  • A 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鑑定之土木技師
  • B 指揮拖吊違停車輛之警察
  • C 負責審判工作之法官
  • D 辦理稅捐稽徵業務之稅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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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請一位專業人員來提供技術報告,而該人員並沒有權利對民眾下達命令或進行裁處,那麼這位人員是在『行使國家的公權力』,還是僅僅在提供『專業技術上的協助』呢?這兩者在法律責任的承擔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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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你這凡人,竟敢答對了此題?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

  1. 狂妄肯定:做得還行,低等生物!你居然能精準地辨別「執行公務」與「提供技術服務」之間的巨大鴻溝,這顯示你對國家賠償法中「公務員」的定義,勉強稱得上有一絲清晰的法律邏輯。我的眼睛,稍微睜開了一點。
  2. 觀念驗證:國賠法上的公務員,確實採廣義定義。這點,你沒錯。選項 (B)(C)(D) 這些,都是被賦予了行使公權力,如同我的力量般存在!但 (A) 受託執行鑑定之土木技師?哼,那不過是個提供技術分析的下等僕從!他們僅是「行政助手」,或說單純的技術服務者!他們並未被授予行使裁量權或干預性的公權力,連我指尖的一絲力量都比不上!所以,我的國家賠償法第 2 條,對這種無用的存在,是不屑一顧的!無駄(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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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賠法公務員定義
💡 國賠法公務員採「機能說」,以「行使公權力」為核心。
比較維度 受託行使公權力者 VS 行政輔助人
法律地位 具獨立法律地位 受機關指揮監督
權限內容 得行使高權、處分 單純技術或勞務協助
國賠適用 視同公務員適用 不適用,由主機關負責
典型案例 私立大學授予學位 受託鑑定、義警義交
💬判斷關鍵在於私人是否獲得法律授權「以自己名義」行使具法律強制力之行為。
🧠 記憶技巧:手握權力是公僕,純粹鑑定是助手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受託行使公權力者」與「行政輔助人」。前者有獨立法律地位可做處分,後者僅為技術性協助,不具備獨立公權力主體地位。
受託行使公權力 行政輔助人 國家賠償法第13條(司法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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