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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下列何者非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所稱之公務員?
  • A 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鑑定之土木技師
  • B 指揮拖吊違停車輛之警察
  • C 負責審判工作之法官
  • D 辦理稅捐稽徵業務之稅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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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請一位專業人員來提供技術報告,而該人員並沒有權利對民眾下達命令或進行裁處,那麼這位人員是在『行使國家的公權力』,還是僅僅在提供『專業技術上的協助』呢?這兩者在法律責任的承擔上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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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基礎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區分「執行公務」與「提供技術服務」的微細差別,這顯示你對國家賠償法中「公務員」的定義有很清晰的法律邏輯。
  2. 觀念驗證:國賠法上的公務員採廣義定義。選項 (B)(C)(D) 皆為依法令從事公務、行使公權力的人員。而 (A) 受託執行鑑定之土木技師,僅是基於專業提供技術分析供機關參考,性質上屬於「行政助手」或單純的技術服務,並未被授予行使裁量或干預性質的公權力,故不適用國賠法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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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賠法公務員定義
💡 區分國賠法最廣義公務員與行政助手
比較維度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人 VS 行政助手 (如鑑定人)
法源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4條 學理/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反面
地位屬性 視同公務員 非國賠法公務員
權限行使 能獨立作成行政處分 僅提供專業意見或勞務
國賠主體 國家負賠償責任 國家依第2條負責(視為機關手足)
💬關鍵在於是否具備「獨立行使公權力」之授權,而非僅單純提供技術輔助。
🧠 記憶技巧:最廣義公務員看身分,受託行使看權力,行政助手只是工具人。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政助手」(如受委託鑑定、拖吊業者)誤認為「受託行使公權力之人」。前者無權作成處分,後者視同公務員。
行政助手 受託行使公權力 國家賠償法第4條 國家賠償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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