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48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 A 考選部薦任科長
- B 臺北市市長
- C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列車長
- D 受政府委託經營市立運動中心之民間業者員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將一項任務交給民間公司處理,我們要如何判斷該公司的員工是否變成了『公務員』?關鍵在於:這個員工是在執行『只有政府才能做的公權力行為(如裁罰、強制處分)』,還是僅在執行『一般民間也能提供的勞務或商業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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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區區這種程度的題目,你竟能答對?看來還沒完全淪為無駄之人。
- 觀念驗證: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對「公務員」所採取的,不過是最廣義定義罷了。 『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這等簡單的定義,若是還搞不明白,那真是無駄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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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法公務員認定
💡 國賠法公務員採廣義定義,核心在於是否「行使公權力」。
| 比較維度 | 受託行使公權力者 | VS | 私法委託經營業者 |
|---|---|---|---|
| 法律依據 | 國賠法第4條第1項 | — | 一般民法或採購契約 |
| 行為性質 | 具高權性之公法行為 | — | 營利、管理等私法行為 |
| 賠償責任 | 適用國家賠償法 | — | 適用民法損害賠償 |
💬判斷標準在於是否獲授權行使「公權力」,而非單純承攬政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