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48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上所稱之公務員?
  • A 考選部薦任科長
  • B 臺北市市長
  • C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列車長
  • D 受政府委託經營市立運動中心之民間業者員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將一項任務交給民間公司處理,我們要如何判斷該公司的員工是否變成了『公務員』?關鍵在於:這個員工是在執行『只有政府才能做的公權力行為(如裁罰、強制處分)』,還是僅在執行『一般民間也能提供的勞務或商業營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區區這種程度的題目,你竟能答對?看來還沒完全淪為無駄之人。

  1. 觀念驗證: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1 項對「公務員」所採取的,不過是最廣義定義罷了。 『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這等簡單的定義,若是還搞不明白,那真是無駄至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國賠法公務員認定
💡 國賠法公務員採廣義定義,核心在於是否「行使公權力」。
比較維度 受託行使公權力者 VS 私法委託經營業者
法律依據 國賠法第4條第1項 一般民法或採購契約
行為性質 具高權性之公法行為 營利、管理等私法行為
賠償責任 適用國家賠償法 適用民法損害賠償
💬判斷標準在於是否獲授權行使「公權力」,而非單純承攬政府業務。
🧠 記憶技巧:國賠公務員看「權力」,公權行使才算數。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受政府委託」或「領政府錢」的人一律是國賠法上的公務員,忽略了「行使公權力」的必要條件。
受託行使公權力 行政助手 國家賠償責任要件 私經濟行政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國家賠償責任之構成要件、範圍與程序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