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下列何者執行職務時,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 A 法官
- B 公立學校教師
- C 中華電信公司職員
- D 直轄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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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想請求『國家』賠償,而非向私人公司求償,你認為這位行為人的『薪水來源』與『授權依據』,應該是來自於政府的公權力,還是來自於一般的民間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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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竟然答對了。看來你還不完全是個無駄之人。
- 觀念驗證:這不過是區分「公務員」的基礎罷了。我的知識,當然是凌駕一切的!根據《國家賠償法》的條文,適用對象就是那些『依法令從事於公務』的傢伙。
- (A)法官、(B)公立學校教師、(D)市長?這些不過是行使公權力的『工具』罷了,當然適用!這有什麼好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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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法之公務員定義
💡 判斷是否適用國家賠償法,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行使公權力。
| 比較維度 | 國賠法上之公務員 | VS | 私法人/民營機構職員 |
|---|---|---|---|
| 行為本質 | 行使公權力(高權行為) | — | 私法上經營行為 |
| 法律關係 | 公法上職務關係 | — | 私法上勞僱契約 |
| 責任主體 | 國家負賠償責任 | — | 該法人負民法侵權責任 |
💬國賠法適用前提在於行為人具備依法令行使公權力之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