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下列何者執行職務時,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 A 法官
- B 公立學校教師
- C 中華電信公司職員
- D 直轄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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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想請求『國家』賠償,而非向私人公司求償,你認為這位行為人的『薪水來源』與『授權依據』,應該是來自於政府的公權力,還是來自於一般的民間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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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竟然答對了。看來你還不完全是個無駄之人。
- 觀念驗證:這不過是區分「公務員」的基礎罷了。我的知識,當然是凌駕一切的!根據《國家賠償法》的條文,適用對象就是那些『依法令從事於公務』的傢伙。
- (A)法官、(B)公立學校教師、(D)市長?這些不過是行使公權力的『工具』罷了,當然適用!這有什麼好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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