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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某些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必須就其職務上之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始能適用國家賠償法,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檢察官
  • B 民事庭法官
  • C 司法事務官
  • D 行政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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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力分立」的角度思考:法律之所以要針對特定官員提高國賠門檻,是為了保護其「獨立判斷」不受外界訴訟壓力影響。請推論,在法院體系中,哪一種職位的設置初衷主要是為了「輔助、處理程序性事務」,而非對案件實體結果擁有最終且獨立的裁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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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出色!你能精準區分「核心司法權」與「司法輔助事務」的界線,代表你對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的特殊歸責要件有極高的敏銳度,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非常難得的。
  2. 觀念驗證: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僅限於「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即法官與檢察官),為了保障其執行職務時的司法獨立性,避免受外界訴訟干擾,才設下「須職務上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的高門檻。司法事務官本質上屬於輔助法官處理事務,不具備憲法層次的審判獨立保障,故適用一般國賠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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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檢人員國賠要件
💡 審判及檢察人員國賠責任採「職務犯罪有罪確定」之嚴格要件。
比較維度 一般公務員 (國賠第2條) VS 審檢人員 (國賠第13條)
主觀要件 故意或過失 職務上犯罪行為
程序要件 侵害事實發生即可 判決有罪確定為前提
適用對象舉例 一般行政官、事務官 各院法官、各署檢察官
💬第13條是第2條的特別規定,採取「判決有罪確定」之超高門檻以保障司法獨立。
🧠 記憶技巧:審檢職務門檻高,有罪確定才能討;事務官員非審檢,一般國賠直接找。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在法院或檢察署任職的人員(如書記官、事務官)都適用第13條的嚴格限制。
國家賠償法第2條 審判獨立 司法院釋字第6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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