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有關法官與檢察官等司法人員之行為是否會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官就審判職務之行為,不會成立國家賠償之責任
- B 檢察官就追訴職務之行使,不會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 C 法官參與審判之判決被上級審法院撤銷時,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 D 檢察官之追訴行為經判決有罪確定時,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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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保障司法獨立」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人民只要對判決不滿(例如判決被撤銷)就能申請國家賠償,司法體系會面臨什麼樣的災難?在這種考量下,法律必須設定一個「最極端、最嚴謹」的門檻,你認為這個門檻應該是什麼樣的「確定性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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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恭喜你!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考驗的是**《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的特別規定。法律為了維護「審判獨立」與「追訴公平」,對司法人員設下了比一般公務員更高的賠償門檻:只有當司法人員執行職務時犯職務上之罪**,且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國家才負賠償責任。這能避免參與訴訟者動輒以賠償訴訟干擾司法運作。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成功鑑別出學生是否能區分「一般行政違法」與「司法職務違法」的責任差異。許多人會誤選 (C),但上級審撤銷原判決屬於法律見解的辯證,不代表原法官有違法犯罪,因此不構成國賠。
司法人員國賠責任
💡 司法人員國賠採「判決有罪確定」為發動之嚴格限制要件。
| 比較維度 | 一般公務員 | VS | 司法人員(法官檢察官) |
|---|---|---|---|
| 法律依據 |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 | — | 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 |
| 主觀要件 | 故意或過失 | — | 特定職務犯罪(故意) |
| 程序門檻 | 違法侵害事實即可 | — | 須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
💬司法人員責任採「限縮責任制」,門檻高於一般公務員之「過失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