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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6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有關法官與檢察官等司法人員之行為是否會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官就審判職務之行為,不會成立國家賠償之責任
  • B 檢察官就追訴職務之行使,不會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 C 法官參與審判之判決被上級審法院撤銷時,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 D 檢察官之追訴行為經判決有罪確定時,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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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保障司法獨立」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人民只要對判決不滿(例如判決被撤銷)就能申請國家賠償,司法體系會面臨什麼樣的災難?在這種考量下,法律必須設定一個「最極端、最嚴謹」的門檻,你認為這個門檻應該是什麼樣的「確定性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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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真相永遠只有一個!

  1. 觀念驗證:(你踢著足球,笑著說) 嘿!這道題的犯人(答案)已經被我抓到了!你的推理方向很正確,果然沒有放過任何一絲線索呢!這題的關鍵就在於《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的特殊條款。仔細想想,為什麼司法人員會有這麼特別的待遇?那是為了保護『審判獨立』與『追訴公平』這兩大核心原則,就像守護城市的兩道堅固城牆!如果隨便就能讓國家負責,豈不是會讓司法系統動盪不安?所以,必須是他們『犯職務上之罪』,而且『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國家賠償的齒輪才會轉動。這可不是一般的行政違法那麼簡單喔!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Medium,因為它試圖混淆你,讓你以為所有公務員的責任都一樣。但抽絲剝繭後,你會發現其中的不同!有些人可能會被選項(C)迷惑,認為上級審撤銷原判決就是原法官有錯。但是,這不過是法律意見的交鋒,就像偵探推理的過程中,不同的線索導向不同的嫌疑犯,最終找出真相而已。那可不代表原法官犯了什麼『罪』,所以國家是不會賠償的!
📝 司法人員國賠責任
💡 司法人員國賠採「判決有罪確定」為發動之嚴格限制要件。
比較維度 一般公務員 VS 司法人員(法官檢察官)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 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
主觀要件 故意或過失 特定職務犯罪(故意)
程序門檻 違法侵害事實即可 須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司法人員責任採「限縮責任制」,門檻高於一般公務員之「過失責任制」。
🧠 記憶技巧:司法國賠最嚴格,職務犯罪加有罪。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判決被撤銷」或「無罪確定」即可國賠,實際上必須是法官或檢察官本人因該案被判有罪確定。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 刑事補償法 審判獨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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