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關於國家賠償法所規定之公務員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給付行政措施,不生公務員國家賠償責任
- B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於行使公權力時,亦適用公務員國家賠償責任
- C 為求人民權利保障之完整性,縱使公務員並無故意或過失,亦構成公務員國家賠償責任
- D 為使人民權利獲得全面性之保障,故公務員之不法行為與損害發生間,不以具有因果關係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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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將原本屬於自己的『警察權力』或『行政處分權』,交給民間團體去代為執行時,對於被侵害的小百姓而言,重點是『誰領政府薪水』,還是『誰代表政府在行使權力』?如果因為是委託民間辦理就不能請求國賠,這會不會成為政府規避責任的漏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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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功能性公務員」的概念。依《國家賠償法》第 4 條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這是為了確保國家權力無論由誰執行,只要構成侵害,國家就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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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適用的是哪些法條
國家賠償責任要件
💡 公務員執行公權力具故意過失致生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 比較維度 | 公務員違法責任(第2條) | VS | 公共設施瑕疵責任(第3條) |
|---|---|---|---|
| 歸責原則 | 過失責任(故意或過失) | — | 無過失責任(結果責任) |
| 責任主體 | 公務員之行為 | — | 公共設施之設置管理 |
| 受託人適用 | 視同公務員(第4條) | — | 不論所有權,重管理權 |
💬第2條強調公務員「主觀過失」,第3條強調設施「客觀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