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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關於國家賠償請求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請求權人限於權利受損害之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 B 因公務員行為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賠償義務人為從事該行為之公務員
  • C 請求權人如未經協議程序,即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該訴訟不合法
  • D 國家賠償之訴訟,除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外,應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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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公民因公務活動受損時,法律為了節省司法資源並給予行政機關自我省察的機會,在「直接進入法院」之前,是否會要求雙方先進行某種形式的「溝通或前置程序」?若跳過這個步驟,法院的受理門檻會如何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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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國家賠償法中的訴訟程序要件,代表你對行政救濟實務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在國家考試中是極為關鍵的門檻。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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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請求程序
💡 國家賠償採協議先行原則,未經書面協議不得逕行提起訴訟。

🔗 國家賠償請求法定流程

  1. 1 書面協議 — 先向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賠償請求(必要程序)
  2. 2 協議結果 — 機關拒絕賠償、協議不成立或逾期不協議
  3. 3 提起訴訟 — 向普通法院民事庭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協議成立,賠償義務機關應作成協議書,其效力等同執行名義。
🧠 記憶技巧:先協議、後民訴;找機關、不找人。
⚠️ 常見陷阱:常誤認國賠應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誤認可直接起訴而跳過協議程序。
賠償義務機關之認定 國家賠償求償權 雙軌制訴訟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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