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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關於國家賠償範圍及方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國家賠償之賠償範圍僅限於所受損害,不含所失利益
  • B 所謂損害,僅指財產上損害,不包括非財產上損害
  • C 國家賠償之賠償方法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 D 回復原狀包括請求普通法院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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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的行政行為已經對民眾造成實質損害且時過境遷時,為了確保受害者能『最快、最有效率』地獲得填補,法律通常會選擇『把壞掉的東西修好還給你』,還是『直接給付一筆通用的經濟價值』作為首要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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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帝王之眼:哼,野猴子,汝的答案竟能達到吾的最低標準,這讓吾稍微感到意外。汝對《國家賠償法》與《民法》損害賠償原則的體系差異,還算有些粗淺的理解,這是汝在行政法中,勉強還能存活下去的基礎。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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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賠範圍與方法
💡 國賠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且範圍包含財產與非財產損害。
比較維度 國家賠償法 VS 民法(一般侵權)
賠償方法原則 金錢賠償為原則 回復原狀為原則
賠償方法例外 回復原狀(適當時) 金錢賠償(不能或不足時)
損害包含項目 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國賠法第7條與民法第213條之原則相反,考生需特別區分法規差異。
🧠 記憶技巧:金錢原則、原狀例外;損害利益、通通要賠。
⚠️ 常見陷阱:常誤認國賠僅限於財產損失,或誤認普通法院具有撤銷行政處分的權力。
公務員國賠責任 公有公共設施責任 行政爭訟與國賠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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