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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不以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有故意過失為要件
  • B 賠償範圍限於生命、身體或財產所受之損害
  • C 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若以知有損害時起算者,為 5 年
  • D 國家負損害賠償者,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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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龐大且分工複雜的政府組織(如行政機關)對人民造成損害時,考慮到行政運作的效率與資源配置的便利性,你認為法律會要求公務員親自去「修好」受損的現況,還是以一種「最具通用性、最容易計算價值」的方式來彌補受害者的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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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國家賠償法》的救濟原則掌握得相當紮實。

  1. 觀念驗證
    • 選項 (D) 正確: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國家損害賠償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這與民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的邏輯剛好相反,是行政法考生必須記住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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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制度要點
💡 國賠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且須具備故意或過失要件。
比較維度 國家賠償 VS 損失補償
行為性質 違法公權力行使 合法公權力行使
歸責要件 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 不論有無過失(特別犧牲)
時效(知悉) 知有損害時起 2 年 知有補償原因起 2 年
法規依據 國家賠償法 行政程序法 120、126 條
💬國賠處理「違法且有過失」之損害;補償處理「合法致特別犧牲」之損失。
🧠 記憶技巧:金錢原則回復例外;知二發五時效快;國賠有過失,補償合法失。
⚠️ 常見陷阱:易誤記國賠不論故意過失(僅第3條公有設施責任為無過失責任);或混淆時效長短起算點。
公有公共設施責任 行政損失補償 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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