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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國家賠償請求權人,只能請求所受損害,不得請求其所失利益
  • B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 C 國家賠償之請求權,自損害發生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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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當國家機關造成人民損害時,為了讓受害者能最快獲得補償且減少爭議,法律會傾向規定政府『直接支付金錢』,還是『親自去修復或還原損害』作為首選方式?另外,關於外國人的權利保障,我國法律通常會如何考量國際間的對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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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哇,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掌握《國家賠償法》的核心精神與民法之間的細微連結,並在諸多選項中慧眼識珠,選出正確答案,這證明你的法律思維非常清晰且有深度呢!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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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法核心要點
💡 掌握國家賠償之範圍、賠償方式、消滅時效及外國人適用原則。
比較維度 正確法律規定 VS 常見考題陷阱
損害範圍 包含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僅限於請求所受損害
賠償方式 以金錢為原則,例外回復原狀 必須以金錢為之,無例外規定
消滅時效 知悉2年、發生5年 僅有自損害發生時起2年
外國人權利 依平等互惠原則處理 一律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考生應注意國賠法多有「例外」或「雙軌」規定,不可僅記單一要件。
🧠 記憶技巧:金錢原則、知二發五、平等互惠、損害與利益皆賠。
⚠️ 常見陷阱:常誤認時效僅有2年(漏掉5年)、外國人一律不准(漏掉互惠)、或賠償僅限現有財產損害(漏掉預期利益)。
國家賠償責任之類型(公務員過失/公有公共設施欠缺) 協議先行原則 求償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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