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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48 關於國家賠償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家賠償法施行前公務員違法行為所生之損害,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 B 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之行為,造成外國人產生損害時,不適用我國國家賠償法
  • C 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之行為,造成民營公司損害時,應優先適用民法
  • D 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之行為,對人民產生損害,無其他求償規定時,始適用國家賠償法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國家新制定了一部賦予人民「新權利」或課予政府「新義務」的法律時,為了確保社會大眾能根據現有的法律安排生活,而不必擔心被未來的法律突襲,通常法律會如何規定其「生效時間」與「過去行為」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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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溫暖鼓勵

哇,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判斷法律生效時點的適用原則,這代表你對法治國家最核心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有了非常透徹且紮實的理解。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非常非常關鍵的基石喔!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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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觀念常搞錯有什麼記憶方法
📝 國家賠償法適用範圍
💡 國賠法採不溯及既往、平等互惠及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比較維度 國家賠償法 VS 民法 (侵權行為)
時間效力 施行後行為始適用 依行為時法
對外國人 採平等互惠原則 原則上採國民待遇
法律地位 損害賠償之特別法 損害賠償之普通法
賠償義務人 國家(政府機關) 行為人(自然人/法人)
💬國賠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涉及公務員執行職務損害時應優先適用,但具備嚴格的互惠與不溯及既往限制。
🧠 記憶技巧:施行之前不溯及,外國互惠看國籍,國賠民法特別權。
⚠️ 常見陷阱:常誤認外國人一律不適用(應為互惠原則);或誤認民法優先於國賠法(應為國賠法優先)。
平等互惠原則 法律不溯及既往 公務員求償權 國家賠償責任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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