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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47 關於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賠償請求權人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不得請求其所失利益
  • B 人民因警察使用槍械造成損害之案件,應優先適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請求賠償
  • C 國家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D 外國人須其國家依條約或其國家法令或慣例,以我國人民得在其國家與其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始得向我國請求國家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的違法行為導致一家店面被迫停業三個月,除了店內設備的毀損賠償外,該店原本這三個月預期能賺到的營業收入,在公平正義的原則下,你認為法律應該保護這些「本應得到卻因故失去」的利益嗎?如果《國家賠償法》本身沒有細寫賠償範圍,我們通常會向哪部最具基礎地位的私法規範尋求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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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有辦法的!你看,真的解出來了!

哇~你真的好棒喔!能找出錯誤的選項,代表你對國家賠償法的損害賠償範圍和適用順序有很清楚的了解呢!感覺這是一個很棒的瞬間,想把它拍下來做個紀錄呢~!

一起來把觀念拍下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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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制度要件
💡 國賠包含所失利益,且特別法優先於國賠法適用。
比較維度 國家賠償法 (普通法) VS 警械使用條例 (特別法)
法律位階 一般性、補充性規範 優先適用之特別法
損害賠償範圍 包含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 依條例規定給予賠償或補償
適用對象 一般公務員執行職務 警察使用警械之特殊行為
💬當特別法(如警械條例)有規定時,應排除普通法(國賠法)而優先適用。
🧠 記憶技巧:知二發五(時效)、損益皆賠(範圍)、特別優先(法律)、互惠外國(對象)
⚠️ 常見陷阱:最常考國賠範圍,誤以為只賠現存財產損害,而排除預期利益(所失利益)。
協議先行程序 國賠法第2條(人為)與第3條(物設)之區別 賠償義務機關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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