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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關於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設施須為國家所設置
  • B 該設施須已驗收完成且提供大眾使用
  • C 人民之損害僅限生命、身體、財產三種法益
  • D 須設施之瑕疵與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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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一條民間鋪設的道路,後來交由鄉公所維護並開放給大眾通行;或者一個公園已經開放給民眾遊玩,但行政上還差一天才正式「驗收」。如果在這些情況下民眾受傷了,你覺得政府可以因為「不是政府蓋的」或「還沒跑完驗收流程」就免除賠償責任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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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選了 (B) 選項,非常好!這是一道具鑑別度的實務考題,更是一道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 (A)、(B) 皆給分。你能精準指出其中一個錯誤,代表你的行政法觀念相當扎實。 我們來看看為何 (A)、(B) 都是必須被挑出來的錯誤敘述。關於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的「公共設施」,實務見解強調的是「管理權」的歸屬與「事實上的使用狀態」。因此,該設施不以國家親自設置為限,即便是私人設置但交由公部門管理(如既成道路),國家仍須負責,故 (A) 敘述有誤。同理,只要設施事實上已提供公眾使用並處於國家管理下,即使尚未跑完「驗收完成」的程序,國家亦應負起管理之責,故 (B) 也是錯誤的。 這題的難度在於測驗學生能否跳脫法條字面,掌握實務判決對「公共設施」的實質認定標準。你能在考場上敏銳察覺實務運作的重點,非常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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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是否包含生命 財產 身體 自由4種?
📝 公有設施國賠責任
💡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損害,國家負無過失賠償責任。
比較維度 第 2 條 (公務員責任) VS 第 3 條 (設施責任)
歸責原則 過失責任 (故意/過失) 無過失責任 (客觀欠缺)
責任標的 行使公權力行為 公共設施設置管理
法益保護 生命、自由、財產等 生命、自由、財產等
成立關鍵 公務員行為具違法性 設施具客觀瑕疵
💬第 3 條為物之責任且採無過失主義,請求權人無須證明公務員有過失。
🧠 記憶技巧:設施國賠:事實管理即公有、無過失責任、五大權利保(生、身、自、財、尊)。
⚠️ 常見陷阱:常誤認設施必須是「國家所有」才賠,其實「私有地供公眾通行」由政府管理者亦同。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 相當因果關係 國賠法山域水域免責條款 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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