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關於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設施須為國家所設置
  • B 該設施須已驗收完成且提供大眾使用
  • C 人民之損害僅限生命、身體、財產三種法益
  • D 須設施之瑕疵與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想像一個情境:如果民眾因為公營停車場的鐵捲門故障,被「安全無傷地」反鎖在裡面長達六小時。他的「生命、身體、財產」都沒有受損,但哪一種基本權利被侵害了?隨著人權保障進步,現行的法規還會把這種損害排除在賠償範圍外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大力肯定與觀念驗證

同學,表現得非常好!你精準地掌握了《國家賠償法》修法後的法理變遷與核心概念。 你選的 (C) 確實是錯誤敘述(即本題正確答案)。在民國 108 年修法後,國賠法第 3 條保障的法益已經擴充,除了生命、身體、財產之外,還明文新增了對「人身自由」的保障。因此,選項稱「僅限」三種法益是錯誤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有設施國賠責任
💡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損害,國家負無過失賠償責任。
比較維度 第 2 條 (公務員責任) VS 第 3 條 (設施責任)
歸責原則 過失責任 (故意/過失) 無過失責任 (客觀欠缺)
責任標的 行使公權力行為 公共設施設置管理
法益保護 生命、自由、財產等 生命、自由、財產等
成立關鍵 公務員行為具違法性 設施具客觀瑕疵
💬第 3 條為物之責任且採無過失主義,請求權人無須證明公務員有過失。
🧠 記憶技巧:設施國賠:事實管理即公有、無過失責任、五大權利保(生、身、自、財、尊)。
⚠️ 常見陷阱:常誤認設施必須是「國家所有」才賠,其實「私有地供公眾通行」由政府管理者亦同。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 相當因果關係 國賠法山域水域免責條款 求償權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國家賠償責任之構成要件、程序與範圍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