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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9 題

關於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設施須為國家所設置
  • B 該設施須已驗收完成且提供大眾使用
  • C 人民之損害僅限生命、身體、財產三種法益
  • D 須設施之瑕疵與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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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今天為了臨時安置災民,向民間租借了一處場地並掛牌運作,但在使用期間因設備老舊故障導致民眾受傷,你認為政府能否僅以「這棟建築物不是我蓋的,也不是我的財產」為由,就主張不需要對該處的安全維護負起賠償責任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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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公有公共設施責任採無過失責任。選項 (A) 錯誤的原因在於,所謂「公有」並不以「國家設置或所有」為限。只要該設施是供公眾使用,且處於國家管理權限下(例如:國家向民間租用或事實上管理),即便產權屬私有,若管理有缺失,國家仍須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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