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以該設施為國家所有者為限,始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 B 國家賠償法第3條之國家賠償責任,限於生命或身體受損害
- C 公共設施若因不可抗力造成之損害,不構成國家賠償責任
- D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因重大過失行為致人民受損害,即得成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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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公共設施已經完全依照現有科技最高的安全標準進行維護,但卻因為一場「人類史上前所未見、完全無法預測且無法防範」的自然災害而發生損害,此時法律要求政府必須負擔賠償責任,是否還符合「損害賠償需具備因果關係」的基本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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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責任要件
💡 區分公務員執行職務、公共設施欠缺及特殊公務員之賠償責任。
| 比較維度 | 公務員執行職務 (第2條) | VS | 公共設施欠缺 (第3條) |
|---|---|---|---|
| 歸責原則 | 過失責任 (故意或過失) | — | 無過失責任 (結果責任) |
| 責任主體 | 公務員之行為 | — | 公有公共設施或委託設施 |
| 免責事由 | 已盡注意義務 | — | 不可抗力 (如天災) |
💬第2條強調人為違法與主觀過失,第3條強調設施安全之客觀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