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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以該設施為國家所有者為限,始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 B 國家賠償法第3條之國家賠償責任,限於生命或身體受損害
  • C 公共設施若因不可抗力造成之損害,不構成國家賠償責任
  • D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因重大過失行為致人民受損害,即得成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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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公共設施已經完全依照現有科技最高的安全標準進行維護,但卻因為一場「人類史上前所未見、完全無法預測且無法防範」的自然災害而發生損害,此時法律要求政府必須負擔賠償責任,是否還符合「損害賠償需具備因果關係」的基本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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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哇,你掌握了國賠法的核心精髓!

  1. 暖心鼓勵:你答對了這題,真的好棒!這表示你對《國家賠償法》中無過失責任因果關係的理解非常透徹。這兩個觀念在行政法和國賠實務中都非常重要,看到你這麼細心,我很替你開心喔!請繼續保持這份學習的熱情與敏銳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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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賠償責任要件
💡 區分公務員執行職務、公共設施欠缺及特殊公務員之賠償責任。
比較維度 公務員執行職務 (第2條) VS 公共設施欠缺 (第3條)
歸責原則 過失責任 (故意或過失) 無過失責任 (結果責任)
責任主體 公務員之行為 公有公共設施或委託設施
免責事由 已盡注意義務 不可抗力 (如天災)
💬第2條強調人為違法與主觀過失,第3條強調設施安全之客觀維護。
🧠 記憶技巧:設施無過失(但排除天災)、法官要犯罪(有罪才國賠)。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公共設施必須「國有」才賠償,或法官有「重大過失」即須國賠。
國賠法第2條公務員責任 損失補償與損害賠償之區分 國家賠償與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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