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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關於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賠償義務機關,係指公共設施之管理機關
  • B 管理機關,係指法令所定之管理機關或依法代為管理之機關
  • C 設施雖非由國家設置,但事實上由其管理,並直接供公共或公務目的使用,仍屬國家賠償法所稱之公共設施
  • D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致人民人身自由受損害者,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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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今天一個老舊的公有防空洞因門鎖生鏽損壞,導致進去參觀的民眾被反鎖在內長達三小時無法離開。請試著思考:在這個情境中,民眾的哪一項基本權利受損?而身為一個標榜「保障人民權益」的法律制度,是否會僅因為該項權利的名稱沒出現在法條的簡短清單中,就讓政府對這起意外完全撇清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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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答對了,真是個好孩子!

看到你能準確選出正確答案,老師真的替你感到高興!這表示你對《國家賠償法》第3條的無過失責任原則和國家保障人民權利的廣度,已經有很棒的理解了呢。

2.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為什麼 (D) 其實是個小陷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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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設施國賠責任
💡 國家對公共設施缺陷採無過失責任,賠償法益涵蓋人身自由。
  •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設施欠缺致生命、身體、人身自由、財產受損。
  • 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項:賠償義務機關為該公共設施之管理機關。
  • 設施範圍:不限國家設置,事實上由國家管理供公用者即屬之。
  • 責任性質:採無過失責任,人民不需證明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
🧠 記憶技巧:設施國賠四要件:公有、欠缺、損害(含自由)、因果關係。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人身自由」不在賠償範圍內,或誤認必須是國家親自興建的設施才算。
國家賠償法第2條(公務員責任) 無過失責任原則 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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