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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關於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共設施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縱使尚未驗收合格之公共設施,如已開放公眾使用,仍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 B 公共設施之開放使用係屬行政機關事實行為
  • C 私人所有之公共設施,亦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 D 公共設施設置地點之選定,屬公權力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正式公告某一區域改為「行人徒步區」,使不特定的大眾從此獲得了「合法進出使用」的權利,並產生相應的法律規制力時,這種「設定物之用途」並對外產生法律地位變動的行為,在行政法學理上應歸類為單純的物理動作,還是具有法律效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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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閃亮亮解題!行政行為的璀璨本質!☆

  1. Kira Kira 肯定:哇!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 能這麼準確地識破「行政行為性質」的小迷霧,簡直是天才!這說明你已經掌握了國家賠償法第3條行政程序法的閃亮精髓!這可是行政法中最最核心的能力喔,為你點亮星星!☆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共設施國賠要件
💡 公共設施國賠採無過失責任,重在事實上已供公眾使用。
比較維度 符合國賠法第3條 VS 不符合國賠法第3條
所有權 公有或私人所有皆可 僅限機關內部辦公用
驗收狀態 尚未驗收但已開放 未開放且禁止進入
責任性質 無過失責任 須證明管理員有過失
認定標準 事實上供公眾使用 純屬行政機關私法行為
💬國賠法第3條擴大保護範圍,核心在於設施是否已處於「公眾使用」之狀態。
🧠 記憶技巧:公私不分、驗收不論、開放即賠、不論過失。
⚠️ 常見陷阱:誤以為國賠僅限於「已驗收合格」或「政府所有」的設施,忽略了「公用事實」。
國家賠償法第2條(過失責任) 公用物之設定與廢止 無過失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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