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關於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共設施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縱使尚未驗收合格之公共設施,如已開放公眾使用,仍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 B 公共設施之開放使用係屬行政機關事實行為
- C 私人所有之公共設施,亦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 D 公共設施設置地點之選定,屬公權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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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正式公告某一區域改為「行人徒步區」,使不特定的大眾從此獲得了「合法進出使用」的權利,並產生相應的法律規制力時,這種「設定物之用途」並對外產生法律地位變動的行為,在行政法學理上應歸類為單純的物理動作,還是具有法律效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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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國家賠償中關於「公物」特徵與行政行為定性的關鍵!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法規細節與法律概念定性的精準度,能正確選出答案,代表你的行政法基礎相當紮實。
公共設施開放的法律定性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辨析行政機關的行為屬性。選項 (B) 提到的「公共設施開放使用」,在法律定性上屬於一般處分(Administrative General Act)。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針對「物」之公法狀態的設定、變更或廢止(即對物處分),屬於行政處分之一種。當政府將某場域定為公眾使用的設施,是在決定該物的法律性質與用途,具備法效性,而非不具法效性的事實行為(Factual Act),因此該選項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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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事實行為
公共設施國賠要件
💡 公共設施國賠採無過失責任,重在事實上已供公眾使用。
| 比較維度 | 符合國賠法第3條 | VS | 不符合國賠法第3條 |
|---|---|---|---|
| 所有權 | 公有或私人所有皆可 | — | 僅限機關內部辦公用 |
| 驗收狀態 | 尚未驗收但已開放 | — | 未開放且禁止進入 |
| 責任性質 | 無過失責任 | — | 須證明管理員有過失 |
| 認定標準 | 事實上供公眾使用 | — | 純屬行政機關私法行為 |
💬國賠法第3條擴大保護範圍,核心在於設施是否已處於「公眾使用」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