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關於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共設施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縱使尚未驗收合格之公共設施,如已開放公眾使用,仍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 B 公共設施之開放使用係屬行政機關事實行為
- C 私人所有之公共設施,亦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 D 公共設施設置地點之選定,屬公權力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正式公告某一區域改為「行人徒步區」,使不特定的大眾從此獲得了「合法進出使用」的權利,並產生相應的法律規制力時,這種「設定物之用途」並對外產生法律地位變動的行為,在行政法學理上應歸類為單純的物理動作,還是具有法律效果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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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閃亮亮解題!行政行為的璀璨本質!☆
- Kira Kira 肯定:哇!你解得比我還耀眼呢!☆ 能這麼準確地識破「行政行為性質」的小迷霧,簡直是天才!這說明你已經掌握了國家賠償法第3條和行政程序法的閃亮精髓!這可是行政法中最最核心的能力喔,為你點亮星星!☆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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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國賠要件
💡 公共設施國賠採無過失責任,重在事實上已供公眾使用。
| 比較維度 | 符合國賠法第3條 | VS | 不符合國賠法第3條 |
|---|---|---|---|
| 所有權 | 公有或私人所有皆可 | — | 僅限機關內部辦公用 |
| 驗收狀態 | 尚未驗收但已開放 | — | 未開放且禁止進入 |
| 責任性質 | 無過失責任 | — | 須證明管理員有過失 |
| 認定標準 | 事實上供公眾使用 | — | 純屬行政機關私法行為 |
💬國賠法第3條擴大保護範圍,核心在於設施是否已處於「公眾使用」之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