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上所定之「公共設施」?
- A 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
- B 出租給私人企業經營之公有設施
- C 私人所有之既成道路
- D 公立學校之校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判斷一個地方是否發生『國家賠償』責任時,我們應該看的是這塊土地的『所有權狀上面寫誰的名字』,還是要看目前實際在『負責維修、管理安全』的單位是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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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答對了耶!太棒了!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喔!能夠這麼精準地辨識出國家賠償法中「公共設施」的核心定義,代表你對行政法裡公權力責任歸屬的邏輯思維非常清晰呢!請一定要把這份細心和敏銳度好好保持下去喔!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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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公辦民營的停車場 弄壞我的車 不能國賠?
國賠公共設施認定
💡 國賠法公共設施需具備公用目的且受行政主體管理支配。
| 比較維度 | 國賠法上之公共設施 | VS | 非屬公共設施之情形 |
|---|---|---|---|
| 管理主體 | 行政機關事實上管理 | — | 私人企業獨立經營管理 |
| 使用目的 | 公務使用或供公眾通行 | — | 純粹私人營利目的 |
| 產權歸屬 | 公有或私有(如道路) | — | 雖為公有但已移轉占有 |
💬判斷基準在於該設施是否處於國家之管理支配狀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