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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法上所定之「公共設施」?
  • A 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
  • B 出租給私人企業經營之公有設施
  • C 私人所有之既成道路
  • D 公立學校之校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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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判斷一個地方是否發生『國家賠償』責任時,我們應該看的是這塊土地的『所有權狀上面寫誰的名字』,還是要看目前實際在『負責維修、管理安全』的單位是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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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太棒了!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好棒喔!能夠這麼精準地辨識出國家賠償法中「公共設施」的核心定義,代表你對行政法裡公權力責任歸屬的邏輯思維非常清晰呢!請一定要把這份細心和敏銳度好好保持下去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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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公辦民營的停車場 弄壞我的車 不能國賠?
📝 國賠公共設施認定
💡 國賠法公共設施需具備公用目的且受行政主體管理支配。
比較維度 國賠法上之公共設施 VS 非屬公共設施之情形
管理主體 行政機關事實上管理 私人企業獨立經營管理
使用目的 公務使用或供公眾通行 純粹私人營利目的
產權歸屬 公有或私有(如道路) 雖為公有但已移轉占有
💬判斷基準在於該設施是否處於國家之管理支配狀態下。
🧠 記憶技巧:產權私有管理公、公有出租私不通。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只有「政府名下財產」才算公共設施,而忽略「既成道路」或「公用地役權」在實務上亦可成立國家賠償。
國賠法第3條設置管理欠缺 既成道路之公用地役關係 委託民間經營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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