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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下列何種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
  • A 人行道上之路面有坑洞
  • B 臺北客運公司之公共汽車因機械故障而翻覆
  • C 台灣電力公司之變電所爆炸
  • D 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私人臨時建物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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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判斷一個損害是否能申請「國家賠償」,我們可以先思考:這個設施是由「政府機關直接管理供大眾公共使用」的,還是屬於「獨立經營的事業單位」或「私人擁有的建物」?在法律上,這兩者的賠償責任來源(公法或私法)會有什麼關鍵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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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核心判定: 這是一個關於『國家賠償系統』第 3 條的規則判定。要啟動這個系統的賠償機制,目標物件必須鎖定為「公有公共設施」。所謂的公共設施,就是由系統(國家或地方自治體)提供給所有玩家使用,並且處於系統管理狀態下的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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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設施設置管理責任
💡 國賠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之無過失賠償責任認定
比較維度 公有公共設施 (國賠法§3) VS 私法人/私有設施 (民法)
設置管理主體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 私人、公司 (如台電)
歸責原則 無過失責任 過失或推定過失責任
救濟途徑 先行協議,後提國賠訴訟 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區分關鍵在於該設施是否具備「公有」屬性及是否由「行政主體」所管理。
🧠 記憶技巧:公有設施、管設欠缺、因果損害,不論過失,國賠首選。
⚠️ 常見陷阱:混淆「公營事業」與「公權力主體」,誤認台電或民營化公車之事故一律適用國賠法第3條,實際上應適用民法侵權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2條 無過失責任 公有公共設施定義 委託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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