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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下列何種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
  • A 人行道上之路面有坑洞
  • B 臺北客運公司之公共汽車因機械故障而翻覆
  • C 台灣電力公司之變電所爆炸
  • D 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私人臨時建物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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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判斷一個損害是否能申請「國家賠償」,我們可以先思考:這個設施是由「政府機關直接管理供大眾公共使用」的,還是屬於「獨立經營的事業單位」或「私人擁有的建物」?在法律上,這兩者的賠償責任來源(公法或私法)會有什麼關鍵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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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國家賠償之要件。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選項A中的人行道屬於供公眾通行使用之公共設施,若路面出現坑洞,即符合該條文所稱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情形,當人民因此致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時,得依法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至於選項B的臺北客運公司公共汽車為私營交通工具,選項C台灣電力公司的變電所為國營事業營業用財產,以及選項D在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的私人臨時建物,該建物純屬私人所有,這三者皆非國家或其委託民間管理之「公共設施」,因此均無國家賠償法第3條適用之餘地,人民不得據此請求國家賠償。

📝 公共設施設置管理責任
💡 國賠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之無過失賠償責任認定
比較維度 公有公共設施 (國賠法§3) VS 私法人/私有設施 (民法)
設置管理主體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 私人、公司 (如台電)
歸責原則 無過失責任 過失或推定過失責任
救濟途徑 先行協議,後提國賠訴訟 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區分關鍵在於該設施是否具備「公有」屬性及是否由「行政主體」所管理。
🧠 記憶技巧:公有設施、管設欠缺、因果損害,不論過失,國賠首選。
⚠️ 常見陷阱:混淆「公營事業」與「公權力主體」,誤認台電或民營化公車之事故一律適用國賠法第3條,實際上應適用民法侵權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2條 無過失責任 公有公共設施定義 委託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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