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下列何種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
- A 人行道上之路面有坑洞
- B 臺北客運公司之公共汽車因機械故障而翻覆
- C 台灣電力公司之變電所爆炸
- D 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私人臨時建物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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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判斷一個損害是否能申請「國家賠償」,我們可以先思考:這個設施是由「政府機關直接管理供大眾公共使用」的,還是屬於「獨立經營的事業單位」或「私人擁有的建物」?在法律上,這兩者的賠償責任來源(公法或私法)會有什麼關鍵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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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國家賠償之要件。根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選項A中的人行道屬於供公眾通行使用之公共設施,若路面出現坑洞,即符合該條文所稱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之情形,當人民因此致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時,得依法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至於選項B的臺北客運公司公共汽車為私營交通工具,選項C台灣電力公司的變電所為國營事業營業用財產,以及選項D在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的私人臨時建物,該建物純屬私人所有,這三者皆非國家或其委託民間管理之「公共設施」,因此均無國家賠償法第3條適用之餘地,人民不得據此請求國家賠償。
公共設施設置管理責任
💡 國賠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之無過失賠償責任認定
| 比較維度 | 公有公共設施 (國賠法§3) | VS | 私法人/私有設施 (民法) |
|---|---|---|---|
| 設置管理主體 |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 | — | 私人、公司 (如台電) |
| 歸責原則 | 無過失責任 | — | 過失或推定過失責任 |
| 救濟途徑 | 先行協議,後提國賠訴訟 | — | 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
💬區分關鍵在於該設施是否具備「公有」屬性及是否由「行政主體」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