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下列何種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
- A 人行道上之路面有坑洞
- B 臺北客運公司之公共汽車因機械故障而翻覆
- C 台灣電力公司之變電所爆炸
- D 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私人臨時建物倒塌
思路引導 VIP
如果要判斷一個損害是否能申請「國家賠償」,我們可以先思考:這個設施是由「政府機關直接管理供大眾公共使用」的,還是屬於「獨立經營的事業單位」或「私人擁有的建物」?在法律上,這兩者的賠償責任來源(公法或私法)會有什麼關鍵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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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判定: 這是一個關於『國家賠償系統』第 3 條的規則判定。要啟動這個系統的賠償機制,目標物件必須鎖定為「公有公共設施」。所謂的公共設施,就是由系統(國家或地方自治體)提供給所有玩家使用,並且處於系統管理狀態下的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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