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關於因公共設施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非國家所有但事實上由行政機關管理之既成道路,因不平整致人民受傷,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 B 橋樑完工後尚未驗收,但已開放民眾通行,因施工瑕疵致人民受傷,應減輕國家之賠償責任
- C 人民於開放之山域活動,因落石而受傷,如管理機關於該處已設有危險標示,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 D 人民於國家風景區內因觀景台毀損而受傷,如於觀景台旁已設有警告,應減輕國家之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我們進入一個完全原始的自然環境(如深山或海邊)與使用一個人工建造的設施(如辦公大樓)時,政府對這兩者的「維護義務」與「掌控能力」是否應該完全相同?如果在多變的大自然中,管理單位已經明確告知了潛在的自然風險,那麼選擇繼續進入該區域的行為,其後果應由誰來負擔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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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 (C) 是基本常識,沒選對的麻煩重讀法條
- 自然公物 vs. 人工設施: 別再搞混了!依《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3 項,若屬自然公物(山域、水域),國家只要已設適當警告或標示,人民執意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可是完全不負賠償責任。連這都背不熟,還想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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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
💡 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之無過失責任與自然環境之免責事由。
| 比較維度 | 一般公共設施 (第3條第1項) | VS | 自然環境設施 (第3條第3、4項) |
|---|---|---|---|
| 歸責原則 | 無過失責任 | — | 風險自負原則 |
| 警告標示效力 | 僅作為過失相抵參考 | — | 法定免責或減輕事由 |
| 適用範圍 | 市區道路、橋樑、公園 | — | 開放之山域、水域 |
💬2019年修法後,強化了人民於自然環境活動的自主風險管理,減輕國家管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