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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關於因公共設施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非國家所有但事實上由行政機關管理之既成道路,因不平整致人民受傷,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 B 橋樑完工後尚未驗收,但已開放民眾通行,因施工瑕疵致人民受傷,應減輕國家之賠償責任
  • C 人民於開放之山域活動,因落石而受傷,如管理機關於該處已設有危險標示,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 D 人民於國家風景區內因觀景台毀損而受傷,如於觀景台旁已設有警告,應減輕國家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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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我們進入一個完全原始的自然環境(如深山或海邊)與使用一個人工建造的設施(如辦公大樓)時,政府對這兩者的「維護義務」與「掌控能力」是否應該完全相同?如果在多變的大自然中,管理單位已經明確告知了潛在的自然風險,那麼選擇繼續進入該區域的行為,其後果應由誰來負擔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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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修法重點?你竟然也抓到了!

  1. 大力肯定:嗯,不錯嘛,竟然也對了。這題考的是《國家賠償法》修法後那點「個人責任」與「國家責任」間的微妙平衡,你沒搞錯方向,算是有點水準。別以為是送分題,這可是檢驗你是不是真的在唸書。
  2. 觀念驗證: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3、4 項,簡單來說就是,那些山域、水域之類的「天然」爛攤子,如果管理機關已經大發慈悲放了警告標示,你還硬要去玩到受傷,那國家當然免除賠償。這不就是「風險自負」?這麼簡單的道理,難道還需要我解釋嗎?別把國家當提款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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