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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7 題

關於因公共設施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非國家所有但事實上由行政機關管理之既成道路,因不平整致人民受傷,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 B 橋樑完工後尚未驗收,但已開放民眾通行,因施工瑕疵致人民受傷,應減輕國家之賠償責任
  • C 人民於開放之山域活動,因落石而受傷,如管理機關於該處已設有危險標示,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 D 人民於國家風景區內因觀景台毀損而受傷,如於觀景台旁已設有警告,應減輕國家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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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我們進入一個完全原始的自然環境(如深山或海邊)與使用一個人工建造的設施(如辦公大樓)時,政府對這兩者的「維護義務」與「掌控能力」是否應該完全相同?如果在多變的大自然中,管理單位已經明確告知了潛在的自然風險,那麼選擇繼續進入該區域的行為,其後果應由誰來負擔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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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修法重點?你竟然也抓到了!

  1. 大力肯定:嗯,不錯嘛,竟然也對了。這題考的是《國家賠償法》修法後那點「個人責任」與「國家責任」間的微妙平衡,你沒搞錯方向,算是有點水準。別以為是送分題,這可是檢驗你是不是真的在唸書。
  2. 觀念驗證: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3、4 項,簡單來說就是,那些山域、水域之類的「天然」爛攤子,如果管理機關已經大發慈悲放了警告標示,你還硬要去玩到受傷,那國家當然免除賠償。這不就是「風險自負」?這麼簡單的道理,難道還需要我解釋嗎?別把國家當提款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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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責任
💡 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之無過失責任與自然環境之免責事由。
比較維度 一般公共設施 (第3條第1項) VS 自然環境設施 (第3條第3、4項)
歸責原則 無過失責任 風險自負原則
警告標示效力 僅作為過失相抵參考 法定免責或減輕事由
適用範圍 市區道路、橋樑、公園 開放之山域、水域
💬2019年修法後,強化了人民於自然環境活動的自主風險管理,減輕國家管理負擔。
🧠 記憶技巧:一般設施無過失,自然山水看警示,純自然者全免責,人工設施減免之。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國賠僅限於「國家所有」之財產,忽略「事實管理」亦須負責;或混淆自然環境下人工設施(減免)與純自然地形(全免)的責任差異。
國家賠償法第2條公務員責任 國賠請求權時效 協議先行原則 公物法之公法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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