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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致其人身自由受損害時,有關國家之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家仍應負完全責任
  • B 國家與該人民各分擔二分之一責任
  • C 國家不負責任
  • D 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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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一個大自然的荒野水域,政府已在岸邊樹立明確的「危險標示」告知風險,而你仍決定挑戰自我進行極限運動。在這種「已知危險並選擇承擔」的情況下,法律是應該要求政府為你的個人抉擇結果買單,還是應該強調個人的行為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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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3 項的最新修法精神。針對開放性自然公物(如山域、水域),若管理機關已完成適當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自願從事具危險性活動,則法律採「自甘冒險」原則,規定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此條文旨在平衡「政府管理責任」與「個人自主管理」,避免國家賠償被誤認為「全民意外保險」。考生若未區分清楚「自然公物」與「人工設施」的責任差異,容易誤選 (D)。
📝 自然公物國賠責任免除
💡 於開放自然公物經警告仍冒險致損者,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比較維度 設施 (國賠3條3項) VS 自然公物 (國賠3條4項)
客體範疇 步道、吊橋、涼亭 — 野溪、懸崖、大海
警告後效果 得減輕或免除責任 — 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責任程度 相對化免責 — 絕對化免責
💬關鍵在於受損標的是「人工設施」還是「自然地景」,後者在有警告下國賠完全免責。
🧠 記憶技巧:自然全免,設施減免。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自然公物(第4項:不負責)」與「公有公共設施(第3項:得減免)」的法律效果差異。
國賠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責任 過失相抵原則 公物法之公物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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