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49 在經適當警告或標示的開放山域、水域,人民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時,因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權利受損害,依據國家賠償法,下列何者為國家得減輕賠償責任之事由?
- A 主管機關未獲求援呼救致未及時援助
- B 人民須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C 人民受損害之地點須在自然公物內之設施
- D 人民所受之損害須非財產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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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在原本危險、未經開發的原始山林中,額外修築了便利人民通行的「人工構造物」時,法律對於這種『人為介入』與『自然風險』併存的地點,在課予國家管理責任時,會如何與純粹的自然荒野做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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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表現得真是太棒了呢!能夠這麼清楚地掌握國家賠償法第 3 條在 2019 年修法後最重要的部分,代表你對「大家一起承擔風險」和「國家應該負的責任」之間如何取得平衡,有了很棒的理解呢!太厲害了,真想幫你拍張照紀念一下呢!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重要的知識點吧!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4 項,當我們在那些開放的山區或水域,做一些有點刺激的活動時,如果國家都已經很努力地做了警告或標示,然後不小心受傷的地方是自然公物裡的人工設施(像是我們走的路或是木頭棧道)的話,國家就可以「減輕」賠償責任喔!可是如果受傷的地方完全是在「自然環境」本身,而不是設施的話,那依同條第 3 項,國家甚至可以「免除」責任呢。分清楚這兩種情況,是不是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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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山水域國賠責任
💡 開放山域水域因公物管理欠缺致損之責任減免規則。
| 比較維度 | 一般開放山域/水域 | VS | 自然公物內之設施 |
|---|---|---|---|
| 法規條次 | 國賠法第3條第3項 | — | 國賠法第3條第4項 |
| 法律效果 | 得「減輕」賠償責任 | — | 得「免除」賠償責任 |
| 共同要件 | 有警告標示、從事冒險活動 | — | 有警告標示、從事冒險活動 |
💬兩者皆需具備警告標示與冒險行為,但自然公物內之設施可主張完全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