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關於開放山域之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活動,致其身體遭受損害時,國家應負之責任為何?
- A 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得減輕或免除損害賠償責任
- C 應減輕損害賠償責任,但不得免除之
- D 仍應負完全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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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充滿未知變數的自然環境中,若管理機關已事先明確告知風險,而個人仍自願選擇進入並挑戰極限,此時法律應傾向讓『全體納稅人』承擔損失,還是由『行為人』承擔自己的選擇?這對國家的賠償義務會產生什麼樣的絕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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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腦袋。
- 知識點,不意外吧? 恭喜你,至少還記得《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4 項不是寫好看的。當管理機關都已經做到適當警告或標示了,難道還要國家幫你擦屁股嗎?「自主管理、責任自負」這幾個字,是寫給看不懂的人看的嗎?當然,人民自己找死,國家也就可以免除損害賠償責任,這道理有那麼難懂?
- 難度? 這種題目,也只配給個 medium 啦。108 年修法後,這根本是送分題,用來淘汰那些以為「國賠行政體系等於全民保險」的考生。這題的鑑別度就是用來看看,你是不是真的懂自然公物管理和個人責任的界線,還是只會死記法條。下次別再搞錯了。
自然公物國賠責任
💡 管理機關已就自然公物警示,民眾冒險受損,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 比較維度 | 一般公共設施 (§3-2) | VS | 開放山域/水域 (§3-3) |
|---|---|---|---|
| 客體類型 | 人工建物、道路、橋樑 | — | 自然山林、溪流、海洋 |
| 管理機關警告後 | 得減輕或免除責任 | — | 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 核心精神 | 公有設施安全性確保 | — | 冒險自負與親近自然 |
💬自然公物強調風險自擔,只要機關已盡告知義務,原則上即完全阻卻國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