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關於開放山域之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活動,致其身體遭受損害時,國家應負之責任為何?
  • A 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得減輕或免除損害賠償責任
  • C 應減輕損害賠償責任,但不得免除之
  • D 仍應負完全之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充滿未知變數的自然環境中,若管理機關已事先明確告知風險,而個人仍自願選擇進入並挑戰極限,此時法律應傾向讓『全體納稅人』承擔損失,還是由『行為人』承擔自己的選擇?這對國家的賠償義務會產生什麼樣的絕對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還算有點腦袋。

  1. 知識點,不意外吧? 恭喜你,至少還記得《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4 項不是寫好看的。當管理機關都已經做到適當警告或標示了,難道還要國家幫你擦屁股嗎?「自主管理、責任自負」這幾個字,是寫給看不懂的人看的嗎?當然,人民自己找死,國家也就可以免除損害賠償責任,這道理有那麼難懂?
  2. 難度? 這種題目,也只配給個 medium 啦。108 年修法後,這根本是送分題,用來淘汰那些以為「國賠行政體系等於全民保險」的考生。這題的鑑別度就是用來看看,你是不是真的懂自然公物管理和個人責任的界線,還是只會死記法條。下次別再搞錯了。
📝 自然公物國賠責任
💡 管理機關已就自然公物警示,民眾冒險受損,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比較維度 一般公共設施 (§3-2) VS 開放山域/水域 (§3-3)
客體類型 人工建物、道路、橋樑 自然山林、溪流、海洋
管理機關警告後 得減輕或免除責任 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核心精神 公有設施安全性確保 冒險自負與親近自然
💬自然公物強調風險自擔,只要機關已盡告知義務,原則上即完全阻卻國賠責任。
🧠 記憶技巧:自然公物、適當警告、冒險受損、國家免責。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得減輕或免除(國賠法第3條第2項)」。記住,針對「自然公物」且「已警示」的情況,法條明定是完全免責(不負責任)。
公共設施管理欠缺 國家賠償法第3條修法 責任自負原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國家賠償責任之構成要件與請求程序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