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2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4 題
關於開放山域之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活動,致其身體遭受損害時,國家應負之責任為何?
- A 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得減輕或免除損害賠償責任
- C 應減輕損害賠償責任,但不得免除之
- D 仍應負完全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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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充滿未知變數的自然環境中,若管理機關已事先明確告知風險,而個人仍自願選擇進入並挑戰極限,此時法律應傾向讓『全體納稅人』承擔損失,還是由『行為人』承擔自己的選擇?這對國家的賠償義務會產生什麼樣的絕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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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準確選出這個選項,代表你對《國家賠償法》中關於公共設施責任的最新修正重點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一個非常優秀的法律直覺與知識應用的結合。
自然公物與冒險自負原則
在法律觀念上,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自然公物」與「人工設施」的責任界限。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3 項的規定,針對開放山域或水域等自然公物,如果管理機關已經進行了適當的警告或標示(例如告示牌、危險警示),而人民仍選擇從事冒險活動致生損害,國家是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的。這項規定體現了「風險自負」的精神,明確了國家在面對大自然不可預測性時的責任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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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與自然公物
💡 區分自然公物與設施,判斷國賠責任之免除或減輕。
| 比較維度 | 自然公物本身 | VS | 自然公物內之設施 |
|---|---|---|---|
| 法條依據 | 國賠法第3條第3項 | — | 國賠法第3條第4項 |
| 適用對象 | 開放之山域、水域 | — | 山域水域內之人工設施 |
| 責任效果 | 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 | 得減輕或免除責任 |
💬關鍵在於受損標的是否為「人工設施」,自然公物本身採絕對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