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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申論題 113年 [法院書記官] 行政法概要

第 四 題

近年國人熱衷於郊山健走與溯溪等親近大自然的活動,對於自然環境設施之利用頻率增加。但也因山林、水域幅員廣大,加上自然保育之要求,整建不宜加諸過多的人工干預設施。今有甲自行沿野溪旁之步道健走,途中遇午後雷雨溪水上漲,因恐山洪暴發無法通行,遂強行渡過攔砂壩折返。惟甲於半渡之時失足滑落,且頭部撞擊溪石導致昏迷,其後又因溪水暴漲溺水死亡。甲之家屬認為該步道既然開放給公眾使用,即應具有足夠的安全設施,故對步道負有管理權責之鄉公所 A(以下簡稱 A)提出國家賠償請求。A 認為攔砂壩乃水利機關所設,並非步道之附屬設施,鄉公所並非負責機關。且其設置目的在阻擋砂石,平日雖亦有民眾抄捷徑通行,但 A 已在兩端設置警告標誌。又甲於溪水暴漲時仍強行渡河,乃自陷危險,故主張國賠責任不成立。請問本案是否應成立國家賠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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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郊山健走、野溪、警告標誌、強行渡河」等關鍵字,應立刻聯想到108年修正的《國家賠償法》第3條「開放山林水域之免責規定」以及「自甘冒險」法理。解題時須依序檢驗:(1)賠償義務機關是否正確(鄉公所 vs. 水利機關);(2)設施是否有管理欠缺;(3)國家得否主張國賠法第3條第3項或第4項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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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鄉公所A是否為本案適格之國家賠償義務機關?
  2. 攔砂壩之管理有無欠缺?本案有無《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3項及第4項開放山林水域免責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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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林水域國賠免責
💡 判斷國賠義務機關歸屬與山林水域設施之免責要件。

🔗 國賠責任判斷流程

  1. 1 當事人適格 — 確認是否為該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國賠§9 II)。
  2. 2 設置管理欠缺 — 是否具備通常應有安全狀態?有無設置警告標誌?
  3. 3 特定領域免責 — 山林水域經適當警告,民眾冒險行為國家免責(國賠§3 III, IV)。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機關未設置警告標誌,則回歸第3條第1項判斷是否構成管理欠缺。
🧠 記憶技巧:先找管理機關,再看警告標章,冒險自負其責。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 108 年國賠法修正後,對於開放山林水域之國家免責或減輕責任規定。
公私法區分理論 危險防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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