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09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8 題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致其人身自由受損害時,有關國家之損害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家仍應負完全責任
  • B 國家與該人民各分擔二分之一責任
  • C 國家不負責任
  • D 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大自然環境中,如果政府已經在危險處架設了清楚的黃色警告標誌,但遊客仍然決定跨越圍欄進行冒險行為,在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下,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政府為個人的『主動冒險選擇』負擔最終賠償,還是應由個人落實『自我負責』的精神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掌握得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3 項的最新修法精神。針對開放性自然公物(如山域、水域),若管理機關已完成適當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自願從事具危險性活動,則法律採「自甘冒險」原則,規定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此條文旨在平衡「政府管理責任」與「個人自主管理」,避免國家賠償被誤認為「全民意外保險」。考生若未區分清楚「自然公物」與「人工設施」的責任差異,容易誤選 (D)。
📝 自然公物國賠免責
💡 自然公物已設適當警告且人民冒險者,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比較維度 自然公物一般受損 (第3項) VS 自然公物冒險行為 (第4項)
前置條件 管理機關已為適當警告 已為警告且人民仍從事冒險行為
法律效果 「得」減輕或免除責任 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責任性質 裁量減免 法定免責
💬當人民在有警告的自然區域從事冒險行為時,法律採絕對免責以落實自負風險原則。
🧠 記憶技巧:自然區,有警告:人民冒險不負責,一般狀況減免責。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國賠法第3條第3項(得減輕或免除)與第4項(不負責任)。若題目提及「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應適用第4項之絕對免責。
公物法 無過失責任 與有過失 國家賠償法第3條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國家賠償責任之構成要件與範圍
查看更多「[法警] 行政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法警] 行政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