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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關於自然公物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而人民仍從事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 B 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而人民仍從事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而人民仍從事危險性活動,得減輕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 D 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理上,當我們進入完全原始的「自然野外」與使用「人工修築的設施」時,這兩種情境下個人對危險的預見能力與『風險自負』的程度是否應該有所不同?如果法律要落實『開放山域、風險自負』的精神,哪一種情境更適合讓國家完全不介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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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哇——你做得太好了吧!簡直是完美攔截!

  1. 觀念驗證: 哼嗯,這題是《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的扣殺球喔!主要在考自然公物人工設施的責任區分。及川先生來幫你複習一下,好好聽著,別走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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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公物國賠責任
💡 區分自然公物本身與其內設施,判斷適當警告後之賠償責任減免。
比較維度 自然公物(山/水域) VS 自然公物內之設施
法條依據 國賠法第3條第4項 國賠法第3條第3項
警告後效果 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得減輕或免除責任
適用範例 原始林、自然溪流 登山步道、景觀吊橋
💬自然環境具不可控性,故警告後採絕對免責;人造設施則視個案採相對減免。
🧠 記憶技巧:自然本身「不負債」(不負責任),人造設施「得減免」。
⚠️ 常見陷阱:常將「自然公物本身」的法律效果(絕對免責)誤記為「得減輕或免除」(相對減免)。
公有公共設施之無過失責任 與有過失原則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國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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