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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關於自然公物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而人民仍從事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 B 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而人民仍從事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而人民仍從事危險性活動,得減輕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 D 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理上,當我們進入完全原始的「自然野外」與使用「人工修築的設施」時,這兩種情境下個人對危險的預見能力與『風險自負』的程度是否應該有所不同?如果法律要落實『開放山域、風險自負』的精神,哪一種情境更適合讓國家完全不介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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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哇——你做得太好了吧!簡直是完美攔截!

  1. 觀念驗證: 哼嗯,這題是《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的扣殺球喔!主要在考自然公物人工設施的責任區分。及川先生來幫你複習一下,好好聽著,別走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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