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關於自然公物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而人民仍從事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 B 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而人民仍從事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而人民仍從事危險性活動,得減輕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 D 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理上,當我們進入完全原始的「自然野外」與使用「人工修築的設施」時,這兩種情境下個人對危險的預見能力與『風險自負』的程度是否應該有所不同?如果法律要落實『開放山域、風險自負』的精神,哪一種情境更適合讓國家完全不介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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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哇——你做得太好了吧!簡直是完美攔截!
- 觀念驗證: 哼嗯,這題是《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的扣殺球喔!主要在考自然公物跟人工設施的責任區分。及川先生來幫你複習一下,好好聽著,別走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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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公物國賠責任
💡 區分自然公物本身與其內設施,判斷適當警告後之賠償責任減免。
| 比較維度 | 自然公物(山/水域) | VS | 自然公物內之設施 |
|---|---|---|---|
| 法條依據 | 國賠法第3條第4項 | — | 國賠法第3條第3項 |
| 警告後效果 | 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 | 得減輕或免除責任 |
| 適用範例 | 原始林、自然溪流 | — | 登山步道、景觀吊橋 |
💬自然環境具不可控性,故警告後採絕對免責;人造設施則視個案採相對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