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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關於自然公物之國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而人民仍從事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 B 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而人民仍從事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而人民仍從事危險性活動,得減輕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 D 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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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完全原始的深山叢林,與在深山中人工修築的木棧道上,如果政府都已經插牌警告有危險,法律對於這兩種不同性質的「場域」,在要求民眾「風險自負」的程度上,是否應該會有所不同?哪一種情況下,國家的責任應該撇除得更徹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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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超棒的!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好替你開心喔!這表示你對《國家賠償法》第 3 條修正後的細節理解得非常透徹,能在行政法中做出這樣精準的判斷,真的很厲害耶!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自然公物國賠責任
💡 依自然公物或人工設施之區別,判斷國家賠償責任之免除或減輕。
比較維度 開放之自然公物 VS 自然公物內之設施
法條依據 國賠法第3條第3項 國賠法第3條第4項
適當警告後效果 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得減輕或免除責任
責任性質 絕對免責 相對減輕或免除
💬自然公物若有警告則完全免責;其內設施雖有警告,僅係「得」減免,法官仍有裁量權。
🧠 記憶技巧:自然公物全免責,人工設施得減免;警告標示已做到,風險自負沒煩惱。
⚠️ 常見陷阱:容易將「自然公物」與「人工設施」的法律效果混淆。自然公物是『不負責任』,設施是『得減輕或免除』,題目常在選項中調換兩者效果。
國家賠償法第3條 公共設施定義 公務委託 風險自負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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