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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管理機關於開放水域,已就使用該自然公物或人工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具危險性活動者,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使用人工設施所生之損害,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使用自然公物所生之損害,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無論係使用自然公物或人工設施所生之損害,國家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國家可主張減輕或免除損害賠償責任者,僅限於開放山域,不包括開放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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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你進入一片完全原始的荒野水域,與使用政府蓋的景觀步道時,如果兩處都放了警告標誌,你認為法律對於「大自然本身隱藏的風險」與「人造設施的安全維護」,在責任歸屬上應該會有程度上的差別嗎?哪一種更強調使用者的「自主決定與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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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正確且清晰

  1. 觀念驗證: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3 項與第 4 項,針對開放山域與水域,法律區分了自然公物人工設施的責任。當管理機關已進行「適當警告或標示」:
    • 自然公物:國家免除賠償責任(即本題 B 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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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題國家賠償法法條列出
📝 開放水域國賠責任
💡 區分自然公物與人工設施之國賠免責與減免機制
比較維度 自然公物 (如:溪流) VS 人工設施 (如:吊橋)
法條依據 國賠法第3條第3項 國賠法第3條第4項
法律效果 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得減輕或免除責任
免責程度 絕對免責 裁量減免
共通前提 已為適當警告標示 已為適當警告標示
💬自然環境應自負全責,人工設施則視情況減輕或免除國家責任。
🧠 記憶技巧:自然全免、人工減免;有標示、自負責。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自然公物」與「人工設施」的法律效果。自然公物是「不負賠償責任(絕對免責)」,人工設施則是「得減輕或免除(相對減免)」。
國賠法第3條公物管理責任 無過失責任原則 冒險精神與自負風險 公務員裁量縮減至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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