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管理機關於開放水域,已就使用該自然公物或人工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具危險性活動者,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使用人工設施所生之損害,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使用自然公物所生之損害,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無論係使用自然公物或人工設施所生之損害,國家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國家可主張減輕或免除損害賠償責任者,僅限於開放山域,不包括開放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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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你進入一片完全原始的荒野水域,與使用政府蓋的景觀步道時,如果兩處都放了警告標誌,你認為法律對於「大自然本身隱藏的風險」與「人造設施的安全維護」,在責任歸屬上應該會有程度上的差別嗎?哪一種更強調使用者的「自主決定與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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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正確且清晰
- 觀念驗證: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3 項與第 4 項,針對開放山域與水域,法律區分了自然公物與人工設施的責任。當管理機關已進行「適當警告或標示」:
- 自然公物:國家免除賠償責任(即本題 B 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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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題國家賠償法法條列出
開放水域國賠責任
💡 區分自然公物與人工設施之國賠免責與減免機制
| 比較維度 | 自然公物 (如:溪流) | VS | 人工設施 (如:吊橋) |
|---|---|---|---|
| 法條依據 | 國賠法第3條第3項 | — | 國賠法第3條第4項 |
| 法律效果 | 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 | 得減輕或免除責任 |
| 免責程度 | 絕對免責 | — | 裁量減免 |
| 共通前提 | 已為適當警告標示 | — | 已為適當警告標示 |
💬自然環境應自負全責,人工設施則視情況減輕或免除國家責任。